药店工作指南--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2-4-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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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工作指南一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本哨点所称药店,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工作职责1.政策允许时,对购买疫情防控“四类药品”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上传省一体化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并指导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2 .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药品售卖政策。暂停销售期间指导购药者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登记其信息,报属地街道(乡镇)疫情防控管理人员,进行追踪管理。3 .按照规定频次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4 .落实药店的疫情防控工作。(二)工作流程(三)四方责任1.属地责任。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属地药店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做好风险研判,制定

2、“四类药品”暂停销售政策,统筹各方面工作。对辖区内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监督检查到位,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2 .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店的监督管理。做好“四类药品”购买登记小程序的推广、培训,并对销售登记工作进行督导落实。监督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根据当地指挥部的政策,督促“四类药品”暂停销售制度的落实。3 .单位责任。药店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有进入药店的人员核验“健康码”、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拒绝不戴口罩人员入内;场所内应定期开门开窗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定期消毒宾客经常触摸的部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宣

3、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做好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登记和处理。4 .个人责任。药店购药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协助、配合、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口罩,与他人交流时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规定接种疫苗、进行核酸检测,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时应立即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人员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健康码,与他人交流时保持安全距离,全程佩戴口罩,遵循礼仪,咳嗽、打喷嚏时用肘部或纸巾遮掩。(四)奖惩机制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责,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1.对不认真执行“四类药品”暂停销售政策的药店,立即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先期暂停其经营,待整改核查后,再恢复其经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2 .对不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药品售卖政策以及“四类药品”购买登记制度,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药店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药店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不按规定频次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不能做好健康监测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4 .对有效执行职责,对疫情早发现、快处置起到关键作用的,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可对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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