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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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条款及细则若蒙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办理“幸福金”业务,应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在业务办理当日持卡人承诺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约定。第一条名词定义蒙商银行信用卡幸福金业务,是指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或“我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按照与蒙商银行的约定按期归还应还款项的分期业务。第二条声明事项1.“幸福金”业务仅限符合我行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办理。2.持卡人申请的“幸福金”业务实际分期金额、分期期数等以我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第三条申请及发放1 .我行会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进行邀约办理幸福金

2、业务。2 .持卡人申请“幸福金”业务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以系统实际放款时间为准。3 .“幸福金”业务所获款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房地产、股票、证券等非消费领域,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4 .“幸福金”业务申请成功当日19:OO(含)以后,持卡人不可撤销或变更申请内容。5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幸福金”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款项,须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52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我行会加收一期手续费作为违约金,剩余未分摊手续费不再计收,且持卡人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本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6,请持卡人保留成功办理“幸福金”业务而

3、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记录及使用凭证,蒙商银行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拥有随时调阅消费或使用凭证的权利。第四条收费条款1.持卡人成功办理“幸福金”业务后,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手续费均计入持卡人该期信用卡账单。6 .“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二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手续费二交易本金总额义每期分期手续费率。手续费将分期收取,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7 .每期本金及手续费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应还本金同时入账。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应还总额,将视为未

4、全额还款,产生的后果我行将按照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8 .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办理的“幸福金”业务手续费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而得,是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并非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交易额比例,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某客户选择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分期费率为6%。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6%)/12=8

5、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o10,00088333.,IRR=IO.90%(1+1RR/12)9 .“幸福金”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根据蒙商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不计算积分。10 .“幸福金”业务未结束且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信用卡到期后正常续卡的,“幸福金”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继续清偿;因持卡人不同意续卡或不符合续卡条件而未正常续卡的,持卡人在分期业务项下对蒙商银行的债务仍然存续,每期待偿还本金和手续费按月在账单日计入各期应还款内,直至持卡人清偿完毕。第五条违约责任如蒙商银行有充分理由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幸福金”业务,蒙商

6、银行有权宣布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包括未偿还本金、手续费等)及其它费用全部提前到期,蒙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本金金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在最后一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前予以清偿。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幸福金”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卡片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账户已销户,卡片已注销;2 .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该分期业务所涉信用卡项下任何一期到期应付款项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拖欠款项;3 .持卡人违反了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7、、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4 .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非真实交易或“幸福金”业务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房地产、股票、证券等非消费领域的情形发生;5 .持卡人已经破产;6 .蒙商银行根据相关风险政策认定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第六条商品(或服务)质量蒙商银行仅向持卡人提供“幸福金”金融服务,蒙商银行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商,也不向持卡人就商户、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或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问题由商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商品(或服务)质量、送货及

8、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和持卡人之间自行确定,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款、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任何疑问和争议,持卡人应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仍应按时向蒙商银行支付每月应还款额。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为由拒绝向蒙商银行偿还所欠款项。第七条反洗钱条款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我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情形或我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

9、我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第八条其他1.持卡人声明,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本条款及细则,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2 .本条款及细则的未尽事项依据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3 .蒙商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解释、修改及终止的权利,并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将修改或终止的条款及细则向持卡人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约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4 .持卡人可拨打蒙商银行咨询投诉电话(95352)或当地网点咨询本业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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