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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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盗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案情简介杜先生系A小区19号1单元103号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1.01平方米。2013年7月26日,物业公司与杜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杜先生房屋所在的A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杜先生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经催收两次以上(含两次)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且有权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追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关联费用.责任和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

2、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对A小区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A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物业公司书面催交,杜先生尚拖欠物业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9513.63元,为此,物业公司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庭审中,杜先生提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发生盗窃致使其财产损失,垃圾池设置不合理而对其家人造成身体损害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

3、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该合同约束,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以及按合同约定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对A小区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因小区发生盗窃致使被告财产损失,垃圾池设置

4、不合理而对被告家人造成身体损害等,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可另案主张。物业管理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周到的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与业主间的沟通交流;作为小区业主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对物业企业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爰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律师分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家里财产被盗是侵权纠纷,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不会并案处理,业主如果想就被盗问题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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