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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伟,*,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顾小峰,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伟,*,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静,*,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刘伟与商伟、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伟、张静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冻结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动迁利益40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
2、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华琴审判员居淑英审判员陈翔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程火刚书记员程火刚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