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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规模可以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和其他诊疗机构。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该条例的实施,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