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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
2、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
3、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7、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