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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借助社会资源参与道里区的招商引资活动,不断拓宽招商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招商引资工作委托给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双方的委托约定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化招商方式。推行委托招商方式,有利于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第三条受托方应具备良好信用和有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丰富的企业关系和良好招商业绩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条受托方由区企业和投资服务
2、局遴选,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区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委托招商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后,对积极履行委托招商协议并取得良好实绩的受托方,由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可以续签委托招商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显著实绩的受托方,不予续签,对引进的项目可依本办法享受绩效激励经费政策。第五条受托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道里区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二)可根据双方约定和招商工作的实绩,获取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第六条受托方应履行的
3、义务(一)了解熟悉道里区投资环境、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二)掌握境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提供有价值的项目投资信息,组织客商到道里区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三)负责提供有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在所在地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四)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招商活动;(五)积极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引进符合道里区总体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六)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对引进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商务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建立双方联系制度。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定期(按月或按季)
4、向受托方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信息;不定期通报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信息。受托方至少每季度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进行一次工作沟通。第八条委托招商经费由区财政列支,包括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工作经费按区政府和受托方签订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支付。工作经费包括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用于受托方开展合同约定范围内招商活动的经费;委托方支付受托方代表及拟引进企业来我区进行项目考察洽谈的有关费用。绩效激励经费为委托方按受托方引进产业项目的规模或经济效益支付的费用。第九条受托方引进并享受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和道里区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
5、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二)在道里区注册、建设、纳税,通过工程验收,正式投产运营的产业项目,并且规模或经济效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商业综合体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类项目;实收资本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金融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物流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深加工、提纯精取类项目;年区级财政税收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高新技术孵化器、加速器等轻资产类项目或其它符合道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
6、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三)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业、建筑业、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类项目,BT模式和捐资项目等不属于绩效激励经费支付范围。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固定资产规模或经济效益,对受托方的绩效激励经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8000万元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和农产品深加工、提纯精取类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人民币100O万元,绩效激励经费增加人民币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商业综合体类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人民币2亿元,绩效激励经费
7、增加人民币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yGo(三)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文化旅游类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人民币2亿元,绩效激励经费增加人民币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yGo(四)实缴资本3亿元以上的金融类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5万元,实缴资本每增加人民币1亿元,绩效激励经费增加人民币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五)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物流类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5万元,投资额每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绩效激励经费增加人民币1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六)年区级财政税收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总
8、部及高新技术孵化器、加速器等轻资产类项目或其它符合道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支付绩效激励经费人民币10万元,年区级财政税收每增加人民币100万元,绩效激励经费增加人民币2万元。(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照市统计局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奖励,单一项目绩效激励经费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八)对引进科技含量高、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的绩效激励经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支付。第十一条绩效激励经费的支付分三个阶段进行:在项目完成工商注册且注册资金开始到位后,支付应付总额的三分之一。建设类项目建成投产、轻资产类项目开业运营后,支付应付总额的三分
9、之一。建设类项目形成税收、轻资产类项目税收贡献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条件后,支付剩余部分。第十二条委托招商工作经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绩效激励经费的首次申请,由受托方于项目注册资金到位一个月后提出申请,由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首笔绩效激励经费支付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后续资金的申请,由受托方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提出,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半年协商审核一次,提出绩效激励经费支付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兑现。第十三条受托方应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受托方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方可终止其委托。对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受托方,除追回全部服务费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