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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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提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以下简称本区)居住区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提高本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满足本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构建和谐、美好人居环境,提升本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本法所称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盈利性或普惠性公共服务的房屋。本区内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

2、理适用本办法。居住区内的物业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一、规划与选址(一)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科学配建、专项使用、便民服务的原则。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整合资源、接受捐助等多种方式灵活解决,新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合理划分十五分钟生活圈和五分钟生活圈,并按生活圈等级将需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十分钟生活圈宜作为十五分钟生活圈的补充合理划定

3、。(三)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选址应与接收、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相结合,选址位置应临近城市道路,便于居民使用。(四)新建的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单独占地。五分钟生活圈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宜与住宅统一规划建设,在满足服务半径和功能的前提下,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也可根据不同等级的生活圈内现状配建情况和实际需求,灵活布局合理确定配建内容,进行合并和补充建设。(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联合卫生、教育、民社、街道、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建标准,在与卫生、教育等各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二、建设与使用(一)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4、及配建标准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建内容和建设规模纳入规划条件中,在土地出让阶段一并对外公示。(二)新建的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按照公益性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证建设资金,也可通过其他方式灵活解决。(三)新建的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并应与对应服务的住宅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无偿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四)新建的居住区,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明确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平面布局,不得缩小配建规模。(五)新建的居住区,在项目竣工备案前,相关街道办事

5、处应牵头组织用地单位将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给接收单位,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产权手续应在移交后直接办理给接收单位,用地单位应协助接收单位办理产权手续,并在小区居民进户后三个月内,当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相关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积极办理产权手续。(六)既有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足的,具备新建、改建、扩建条件且有意愿的,由区政府确定建设主体负责建设。不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整合、租赁、接受捐助、购买等方式解决。(七)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作为非营利或普惠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接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

6、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三、责任与分工(一)接收、管理分工1、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站)、警务室、老年养护院、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点,并负责管理文化活动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站);2、公安部门负责接收、管理派出所;3、民社部门负责管理老年养护院、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用房;4、卫生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区医院;5、教育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幼儿园;6、城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公厕,并负责管理垃圾收集点。(二)其他工作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既有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足,确需新建、改建、扩建、购买、整合所需的资金。自然资源、审批、住建等部门应当在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

7、施的规划、土地和工程等审批、验收方面给予支持。住建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管、验收备案。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规定之外经营性活动的,应及时进行处理,恢复设计使用功能。(三)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规定之外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向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四)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影响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违反本条例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附则(一)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使用除满足本区制定的办法和标准外,还需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三)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新区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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