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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飞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广西创新飞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学方略、谋创新、抓落实,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第二条创新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湎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
2、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飞地包括:(一)研发类。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二)孵化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三)综合类。创新飞地是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
3、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研发类飞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对研发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二)研发类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三)研发类飞地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研发类飞地区外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自主研发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五)研发类飞地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六)
4、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第五条孵化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孵化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二)孵化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IOoO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总面积的80%o(三)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四)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五)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5、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第六条综合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对综合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二)综合类飞地可以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人才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三)综合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四)拥有不少于12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五)入驻研发机构不少于10家;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与1个以上市县、园区开展招商
6、服务合作。(六)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具有明确的成果孵化、企业培育、科技合作、人才引进、招商服务绩效考核目标。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区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对象开展实地考察,进行评审评估。第九条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评估的结果,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认定的创新飞地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条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经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认定为广西创新飞地。第四章支持保障第十一条获得认定的创新飞地,签订3年
7、建设合同,自治区可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其中研发类飞地、孵化类飞地不超过200万元,综合类飞地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按年度拨付,签订合同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不合格的取消当期建设经费拨付;第三年验收考核合格后拨付30%,转入运行期管理,不合格取消当前经费拨付,并予以摘牌。对创新飞地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第十二条运行期创新飞地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创新飞地可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考核为优秀的可凭借引进落户广西的项目申报奖励经费,对
8、通过评审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每个研发类飞地、孵化类飞地最多可申报2个优质引进项目奖励,综合类飞地最多可申报5个优质引进项目奖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创新飞地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履行对创新飞地的认定、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统筹安排创新飞地专项经费。各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创新飞地,协助做好本市创新飞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经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自治区创新飞地认定资格:(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已不再具备自治区创新飞地服务保障能力的。(四)运行期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两年后获重新认定的,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给予认定建设支持。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