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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全体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动自行车指可骑乘的、需反复充电的交通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卡丁车等。第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停放、充电都应遵守本办法,服从学校统一管理。第四条安全保卫处是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出入管理第五条校园实行电动自行车封闭式管理,禁止校外电动自行
2、车驶入校园,执法、应急抢险、保障服务、快递服务车辆除外。第六条校内现有电动自行车只限在校园内行驶,一旦驶出校园,将不允许再次进入校园。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不得超速、超载。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须在符合规范的场地停放或充电,禁止进入室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或充电。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行驶,有超速、超载行为者,第一、第二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三次给予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违规在室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的,第一、第二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三次给予锁车或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充电,包括拆卸电池在楼宇内充电的,一经发现,给予强制要求驶离校园处理。第十二条对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清理,集中暂存。存放3个月内,车主可携带有关证件认领。存放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由安全保卫处按废弃车辆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