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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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1、条件说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为了毒死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巧丙到甲家访问,发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而死亡。由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2、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如下午一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2、。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指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情形。例如: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者汽车,右侧的乙朝着同样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则,汽车应与行为保持L5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醉倒在车轮下,被车后轮轧死。由于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指两个行为都分别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没有乙的行为,丙都会

3、死亡,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或整体考察说认为,应当对条件关系公式进行修正,即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故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条件关系。6、可替代的充分条件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沙漠长途

4、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他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由于没有B的行为,C就不会脱水而死,故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禁止潮及理论,A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7、介入因素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A的行为已经导致B濒临死亡的重伤,C后来对B实施殴打,只是导致B的死亡时期略微提前的,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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