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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五年。因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放宽到六年。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2、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
3、。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对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4、。具体办法详见新生入学复查及学籍电子注册办法。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凭缴费发票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须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批准请假后仍又逾期两周未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
5、而放弃学业。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第十条考试科目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可采用笔试、机试、设计作品、产品制作、项目、大作业、策划书、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是百分制记分,也可以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IOO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第十一条考试前任课
6、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如学生某门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任课教师可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第十二条体育课的考核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需出具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或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第十三条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计为“旷考”;凡考试作弊者,以“作弊”处理,课程成绩计为“作弊”。旷考和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清考。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
7、师评定,统考课程由课程管理单位组织有关教师评定。第十五条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及成绩记载按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且未达到第三十七条(六)的退学规定,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核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2、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在青果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公布,学生可登录系统查询自己各科成绩。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
8、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学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免试(修):(一)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获准免试(修),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试(修)”字样。(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证课程,
9、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三)上一学期各门课平均成绩达到85分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作为该课程成绩。(四)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试(修)并承认该课程的成绩。第二十条在每学期开学三周
10、内,学生可以提出本学期免修课程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前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如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则视为旷考,或学生缓考不及格,都必须重修课程。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1、学生确有特殊专长,且没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
11、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复学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的必修课。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6、因各类教学改革需要,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三条入学一年以内(含一年),满足上述转专业条件者可转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入学超过一年者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类别转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合
12、格的课程,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等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转专业后成绩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必须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订单班等;(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五)录取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不同类别的,如艺术类、非艺术类;(六)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程序:(一)每年12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拟转入教学
13、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查。(二)教务处需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三)学院将审查通过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四)公示结束后,学院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第二十七条学院批准学生转专业后,教务处学籍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完成学籍变更。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第三学期以后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
14、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程序:(一)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填写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报送教务处。(二)教务处需对学生提交的一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及相关证明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三)学院将审查通过的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持已签署意
15、见的一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向转入高校提出转学申请。(四)学生在一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我院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五)学生转学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按照学院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第三十条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持其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提出转入申请。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学生拟转入教学单位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一条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入伍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