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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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按学校规定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

2、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持本入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

3、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第六条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人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第七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的相关纪律处分遵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4、执行。第八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1、病假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2、事假学生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补假手续须在返校的当日内办理)。病、事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两周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备案)。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

5、绩载入教务系统,并归入档案。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占10-20%)、期中成绩(占2030%)、期末成绩(占5070%)组成;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期末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和经教务处同意缓考的课程,均可给予补考一次(选修课一律不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学分。补考后不及格者,可给予重修机会,实践环节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申

6、请重修。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教师一学期内随机抽查点名无故3次不到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所有课程以0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当学年不得重修。第十二条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须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经重修后,在学生成绩册中记载学生重修后的学习成绩。第十三条凡考试作弊者,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若为期中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

7、中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若为期末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第十五条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18学分(含)以上或跨学年累计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30学分(含)以上者应予留级。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训、体育课、任意选修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计算在内。第十六条留级均在新学年初实施,本科生四年级末和专科生三年级末不再实施留级。第十七条学生留级以后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以前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的课程,

8、如需重新修读,则需向教务处申请。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当学年申请重修。第十八条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第十九条学生留级的处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核准,一般在新学年初处理完毕。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其时间在第三学期初(本、专科生)或第五学期初(本科生)。1、符合优秀生转专业条件者(具体要求详见关于优秀学生申请校内专业调整的规定);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务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4、

9、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一条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录取分学校转入高录取分学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推荐,拟转入专业组织笔试或面试后同意接收,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10、分管校长批准。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校卫生所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3、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其它各项先进的评定;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11、: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确实需要延长的需经学校同意,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书。学生休学期满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

12、年。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超过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两年者;2、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6、本人申请退学者。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院填写*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对退学的

13、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学生离开学校等原因确实无法如期送达时,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法,将处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学生在入学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若学生在就学期间,家庭地址发生变更且在学籍卡上更新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邮寄)。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退学的本、专科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代为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八章毕

14、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总数,德、智、体达到所学专业本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1、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总学分的,可申请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2、学生在毕业当年(学年)内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终

15、止察看处分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3、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四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并从20*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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