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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注册中职和专科学生。第三条学院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归口管理,学院团委及各系应积极配合,分工负责。学院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以“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
2、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上学期结束前(或用工两周前)向院学生处申报,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申请临时岗位的单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第七条设岗单位在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经
3、公示确认后,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提交院学生处备案,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助学育人功能。第九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造表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处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第四章聘用与待遇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合格,无违纪行为,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2,学习刻苦,学业成绩较好;3 .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责任心强,工
4、作能力突出;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聘用。军烈属和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建档立卡等家庭的学生优先安排。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其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或用工前)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推荐,所在系审核。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处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出现严重失职或无故缺岗且批评教育无效等情况,设岗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报送学生处备案,不再聘用。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费用从校内资助资金中支出,学生处统一掌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第十四条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酬金为15元/小时,全额酬金为450元/月。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由设岗单位根据学生工作内容和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报酬并制定工资表,于每月10日前报院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查、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勤工助学的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