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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二)违规、违纪处分;(三)退学处理;(四)不颁发毕业证;(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第二章申诉处理的机构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2、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法规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为常任委员,由学院委任,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和院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
3、责人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院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选定。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
4、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受
5、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学生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四条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S)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
6、况(姓名、性别、系别、班级、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二)申诉的要求;(S)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第十七条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
7、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第十九条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
8、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S)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
9、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为学院的最终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
10、依据;(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5)复查决定;(6)复查决定的日期;(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XX书面申诉。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理赔。第三十条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院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院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院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理赔。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