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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其他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五
2、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第二章行人管理第七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园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第八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
3、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第十一条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指定位置。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定期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出校园须持有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并服从保卫人员
4、管理。第十四条学院公有车辆和校园内教职工私家车须到保卫处统一办理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来我院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在学院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学院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待活动结束,从原路返回至校园门卫值班室换回证件。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院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第十五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园内。第十六条严禁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车辆换证后可驶入校园:(一)因病外出就医;(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S)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四)遇雨雪天气
5、。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送货车、拉菜车、拉沿水车、施工车等车辆,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办理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第十八条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学院汽车队车辆应停放在学院规定停放点,其它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第十九条生活区内停车应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停放在绿化带上,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警告不改的由保卫处将其锁定,并予处理。第二十条学院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保卫人员指挥、管理。第二十一条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严禁在
6、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严禁酒后驾驶;未经允许,严禁校园外人员骑摩托车、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穿行校园。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园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理赔。第二十四条载物车辆驶出校园门时,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第五章道路管理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的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园内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内道路,施工部门应设警示标志,竣工
7、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占道经营或在道路边堆放物品,影响交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八条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举报。第七章处罚第二十九条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内教职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学院外人员给予批
8、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者;(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四)在校园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五)无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校园门,不服从管理者。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校园内通行证。(一)酒后驾驶车辆者;(二)无证驾驶车辆者;(S)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四)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第三十一条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