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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2023年4月21日起执行。在实际征地所遇到的问题和有关乡镇、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衔接问题高新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2023年4月21日以后启动实施征地的,一律按照新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即: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价格为,巴山镇43100
2、元/亩,石庄乡、郭坪乡、六家桥乡42200元/亩,航埠镇、马鞍镇等其他11个乡镇40800元/亩。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1.0;2 .林地的修正系数为O.7;3 .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6。4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二)2023年4月21日前实施征地的,一律按老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老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价格为,巴山镇39100元/亩,石庄乡、郭坪乡、六家桥乡38000元/亩,航
3、埠镇、马鞍镇等其他11个乡镇36000元/亩。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L0;5 .林地、其他农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4;3,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3。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问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我县未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前,对已征土地上青苗等补偿,按照崇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崇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及协调机制的通知(崇府发(2020)10号)明确的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及按照崇仁县人民政府
4、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仁县2023年度项目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府办发(2023)33号)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核定,即:(一)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指栽种的水稻);一般菜地1500元/亩,商品菜地3000元/亩。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二)一般养殖鱼塘和水库1500元/亩,优质养殖鱼塘水库3000元/亩,及水利设施等构筑物补偿标准。由县水利局核定。(三)坟墓搬迁费1200元/座;地下坟墓不予补偿。由县民政局核定。(四)松、杉及其它林木根据长势长相、生长级给予800-3000元/亩进行补偿。单株较大的树木和油茶林等补偿标准。由县林业局核定。(五)对于零星桔子树、桃子树等常见果树
5、,按照2年以下幼树22元/棵,未结果(已开花)树木55元/棵,初果期HO元/棵,盛果期180元/棵标准进行补偿。如果种植密度超过100棵/亩,按100棵/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六)对名贵树木、苗圃和风景树补偿标准。由县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核定。(七)对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定。(八)对特种养殖补偿标准。由县畜牧水产中心核定。三、关于原已征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协议主体单位问题原先,为加快宝水新区和高新区建设,实行了先预征收集体土地,后根据项目落地情况再对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进行补偿的机制,以致现在还存在大量已征土地甚至已使用土地上有青苗等
6、附着物、构筑物未进行补偿的问题。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官要理旧帐”的原则,凡在2023年4月21日之前,土地已签订征收协议,地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坟墓等补偿协议未签订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授权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地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坟墓等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单位,县自然资源、县有关行业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属地村委会作为参与单位。涉及高新区范围内的,高新区管委会也是参与单位之一。从2023年4月21日起,按崇仁县2023年度项目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工作方案(崇府办发2023)33号)规定,由相关行业部门作为拟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单位。四、关于征地及地
7、上青苗等补偿请款的问题(一)凡2023年4月21日以后实施完成征地及地上青苗等补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行文来函,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行文转请款。涉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高新区管委会行文请款,再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行文转请款。(二)凡属历史遗留问题一一已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行文请款。(三)凡2023年4月21日以后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并落实请款,而青苗或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未及时跟进的,需单个解决青苗补偿款的,由相关主体单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请款。五、关于对已征收集体土地管护的问题(
8、一)对已预征收还未报批的集体土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交地前耕种的农作物等青苗不作二次补偿。(二)对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和农转用的土地在交付使用之前,按以下规定进行管护。1.对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坐落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共同管护;坐落在乡镇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2 .对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坐落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业主单位和城管局管护;坐落在乡镇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管护;坐落在高新区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管护。3 .对规划用途为工业,坐落在高新区范围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管护;坐落在高新区以外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对建设用地在交付使用之前,一律不得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