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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会计处理案例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取得汽车4S店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0万。该汽车符合享受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范围,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共计2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4S店支付的价款为30万元。我公司少支付的20万元能否抵扣?是否缴税?购入该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分折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
2、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
3、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该公司购入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缴纳消费税,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凭销售方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26万元(50/1.17*17%未向销售方支付的价款20万元,属于用补
4、贴抵减价款,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取得的补贴不属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取得新能源汽车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该公司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不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均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补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5、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公司可将地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对应支出发生在以后年度,企业可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但不能减少税款,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优惠。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不大,企业一般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在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该公司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新能源汽车使用寿命内
6、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相关会计分录如下:购入汽车:借:固定资产42.7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贷:银行存款30递延收益20如不能抵扣,则固定资产为50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最近,有多地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同事与笔者探讨有关对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的处理问题,有几位稽查人员都正在办理类似福建甲公司的虚开发票协查案,不知道对受票企业该定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其实,正如本文分析,对于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只有在满足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定性为善意取得。同样,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买票,也不宜定性为恶意买票虚开。此时,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受票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