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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
2、、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视”的原则。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方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
3、织制定。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方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第六条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视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受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窠、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视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
4、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其次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二)表达”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凑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六)内容完整,简单
5、规范,通俗易懂;(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计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
6、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七)监视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视与检查、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状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应依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
7、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看法,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看法和建议。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
8、当方式广泛征求看法。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第十五条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看法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省政府文件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看法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第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第十七条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以下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二)编制原则;(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四)征求看法和对
9、反馈看法采用状况;(五)对分歧看法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看法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第十九条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审议通过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要法有
10、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其次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机要和商业机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依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其次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
11、置或应急演练终止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状况。激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其次十四条应急预案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状况,适时修订。(一)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五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其次十六条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下级专项
12、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第五章应急预案启动其次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当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状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
13、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其次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当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
14、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其次十九条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II级响应。由该类
15、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状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第三十条市、县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In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县级启动IV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
16、令,启动省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第三十一条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各类预案启动后,应依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操纵力度,依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状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第六章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