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解析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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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解析及答案【案情一】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工程。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XX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XX妇女的身份证,对卖XX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XX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XX。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XX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

2、妇女卖XX,此后开展十余名妇女卖XX,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XXo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临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XX妇女和卖XX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

3、定罪处分?【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XX罪定罪处分。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XX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XX的行为。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XX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XX罪。其中,组织卖XX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一局部,而不能单独定罪。2 ,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XX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XX的,应当作为组织卖XX罪的法定加重处分情形。所以,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当作为组织卖

4、XX罪的加重构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3 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李某与赵某受吕某聘请,负责保安与协助管理卖XX妇女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XX行为,二者应以协助组织卖XX罪定罪处分。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XX的,构成协助组织卖XX罪。李某被吕某聘请负责保安,赵某被其聘请协助管理卖XX妇女,二人都具有协助吕某组织妇女卖XX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XX罪;值得注意的是协助组织卖XX的行为并不作为组织卖XX罪的帮助犯而定组织卖XX罪,因为刑法第358条第3款已对该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4 .卖XX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5、,应为何罪?【答案】:卖XX妇女黄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XX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引诱幼女卖XX罪。黄某自己卖XX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其明知林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XX的行为却应依法构成犯罪,即应当构成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幼女卖XX罪。5 .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答案】: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XX、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即以包庇罪定罪处分。此题中

6、,由于吕某组织十余名妇女(其中还包括幼女)卖XX,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可谓案情重大、情节严重,所以罗某为吕某通风报信的行为也可谓情节严重,应当构成犯罪,即包庇罪。这里应注意的是,为卖XX、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是刑法第362条的特殊规定,而非刑法第310条的规定。6 .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答案】:嫖客陈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就嫖客陈某的行为而言,首先,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又进行嫖娼,构成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其次,明知林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林某进行嫖宿,构成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这里值得注

7、意的是,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有的认为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即并不要求必须出现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陈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每次使用安全套),但这并不阻碍传播性病罪的构成。7 ,对吕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分情节?【答案】:吕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一是其构成累犯;二是其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首先,吕某1993年犯投机倒把罪被3年有期徒刑,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8月开始又实施组织卖XX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成立条件,其前后两罪都是成心犯罪,而后罪组织卖XX行为具有法定的加重构成情形即肯定被判处有期徒

8、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前后两罪都被或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再看时间间隔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而且前后两罪跨越了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之机:一者发生新刑法实施前,一者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后,则是适用旧刑法第61条的3年规定,还是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则是解答该问题的关键所在,这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

9、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所以本案此种情形下应当适用新刑法第65条的5年规定,所以,吕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其次,吕某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刑法第36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分。【案情二】1995年4月30日,A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2mm韩国产薄钢板4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2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给,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A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置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5月10日必须送到,并按78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AoA厂于5月1日收到订单,5月2日

10、收到银行汇款,A立即发给甲公司: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因此A厂8000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5月3日以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A厂职员疏忽,未将及时送达A厂厂长。5月4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60吨后,A厂还剩90吨钢板待售。5月5日A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发来的,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

11、物并要求A厂承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答案】: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说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确实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给,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甲公司的订单说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置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解析】:此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本

12、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则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

13、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2.A厂与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假设已成立,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为哪一天?【答案】:成立了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5月1日订单到达A厂时。【解析】:此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

14、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则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15、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3.5月2日和5月3日A厂与甲公司双方的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答案】:5月2日A厂的属于变更合同的要约。5月3日甲公司即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合同未变更。【解析】:此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则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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