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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修改意见一、第一段指导性文件加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8年对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作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二、第四点“购买内容”修改为: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2014年推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购买力度,增加购买内容,新纳入一批事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中。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2,租金
2、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3 .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4 .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8年对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的购买内容作出了更新。三、第五点“购买机制”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理由: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政府采购也做了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