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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后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应如何处置?判断使用后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应评估其是否具有医疗废物的核心要素“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通常情况下,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这在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并提出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健全此类废物回收责任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将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严格分类收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无害化处置,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当无指定的回收机构时,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回收机构。在过渡期间,可暂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废品回收企业处置,不得随意买卖,应与回收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而对于内含“毒性或其他危害性”药物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仍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