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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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派遣制员工、租借员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

2、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和公布(附件二),并实行安全标志管理(附件三);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规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由该项费用保障。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第五条科技服务公司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集团采购、保管、发放。因时间、地域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部门,应申报采购计划经科技服务公司确认

3、后,报安全保卫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自行采购。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按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同作业类别、材质的不可使用和可使用、选用规定等进行区别和对比后,确定款式、对比价格后方可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货方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单位的定点经营资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需具备安全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时,由安全保卫部、市场运营部、科技服务公司负责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使用部门应对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逐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劳动防护用品

4、,由科技服务公司与供货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保管应当遵守有关仓库管理规定。科技服务公司做好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储存、出库工作,保证各种物资的账、物相符,每月底应将库内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进出数量、库存、各部门发放情况等信息报安全保卫部。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各经营实体、专业公司(以下简称:部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一)各部门生产施工人员;(二)各部门直接从事现场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三)公司其他需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员。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基本原则:(一)发放标准和使用年

5、限根据专业、地区、劳动条件的不同有所区别:如生产人员和现场管理及检查人员;设备、线路、维护施工人员和电焊、金属加工作业人员;平原与山区;寒冷地区与非寒冷地区;露天作业与室内作业等。(二)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发放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的,应当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对于从事多样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同时发放几个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如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可以同时发给其工作时所需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使用年限应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该物品的规定使用期限。(四)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首次领取防护服装

6、和防护鞋时应发放2套。(五)对公司招收的实习生,按接收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种岗位,发放基本劳动防护用品,其中防护服装和防护鞋实习期间发放一套,实习结束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需交回;留用并签订合同的按新员工标准发放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身体防护:防护服(工作服)。对从事设备、线路、维护、车辆驾驶等一般作业的人员发放通用工作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如电焊、气焊等,发放阻燃防护服;对从事金属冷加工作业,有钩挂、刺割、绞碾危险的,发放背带裤、围裙、袖套等。第十三条手部防护:手套。对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第十四条头部防护:(一)对

7、作业中需要防护头部碰撞,免受坠落物件伤害的,发放防护帽(安全帽)。(二)对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发放防弧光辐射眼镜或电焊工用面罩。(三)对长期在机器发出的声音导致耳膜不适的环境下作业的,发放护听器(耳塞或耳罩)。(四)对需要防尘、风沙、异味吸入的,发放防尘口罩;对作业中需要防止有害气体吸入的,发放过滤式防毒面具等呼吸护具。第十五条脚部防护:防护鞋(靴,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刺、害I、砸的人员,分别发放保护足趾安全鞋或防刺穿安全鞋;对带电作业人员发放电绝缘鞋。第十六条防触电用品: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从事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人员,分别发放绝缘手套、单和电绝缘鞋。第十七条防坠落用品:对登高作业的

8、人员发放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只限发放给持有登高证的员工。第十八条防水、防雨用品:对需要防雨、防潮湿或涉水作业的施工人员,分别发放雨衣、胶鞋等。第十九条防寒服装及防寒用品:对冬季在寒冷地区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分别发放防寒服,并按实际需要对以上人员发放防寒帽、防寒手套和防寒鞋等。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期限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报废年限见(附件一)。对非必须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部门应根据各施工专业实际需要申领。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在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先经安全保卫部审核。科技服务公司做好发放记录,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

9、禁止发放。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与安全保卫部、科技服务公司的联系工作。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片,一人一卡,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同时登记卡,并由领用人签名确认,再次发放时,凭卡核对;做到发领手续齐全。因工作需要调整部门时,登记卡延续使用。第二十四条对退休、退职退养或在职死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的人员停止发放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对工伤、病事假、脱产学习或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原发放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顺延。第二十六条对辞退、辞职、离职的人员,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到该用品的使用年限的,

10、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安全帽、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归还所属部门,并办理归还手续;(二)工作服、工作鞋等般劳动防护用品,自领用之日起,工作时间不到六个月的,按每单套(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价格的一半金额扣减绩效工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不扣减。(三)对于特殊作业环境下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寒服、雨衣等,自领用之日起,工作时间不到该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使用时间一半的,按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价格的一半金额扣减绩效工资。(四)以上劳动防护用品都需由部门负责收回,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交科技服务公司统销毁。第二十七条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

11、装备,广大员工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在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人保管,在用公共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和领用制度;对特种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不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使用过程中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由部门提出报告,安全保卫部核实情况后由科技服务公司与供货方按合同要求处理,并进行更换。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标准规定期限的,应停止使用,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申领程序以旧换新。科技服务公司对收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强制报废,确保使用安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延长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的,给予表扬

12、、奖励。第二十九条对于无正当理由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维修、补足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应费用。第三十条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不全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损失。第三十一条仓库内存在超过标准规定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科技服务公司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损失。第三十二条对冒领、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追缴公司损失,并扣除责任人公司损失的五倍金额绩效工资。第三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或个人应按照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各部门应督促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日常检查。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保卫部对劳动防护用品日

13、常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定期更换。相关国家标准号: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带(GB6095-2009);电绝缘鞋(GB12011-2009);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GB20653-2006)第三十五条如有运营商或建设单位提出着装要求,并指定服装款式的,遵从其规定,相关部门需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等规定,并交安全保卫部备案。但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专业、工种

14、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期限,可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国家、行业标准,由部门提出报告,安全保卫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进步,国家、行业有新标准实施的,或上级公司有规定的,公司将根据企业实际相应调整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附件一:种分类目录中所述名称。2、此标准为各部门生产施工人员的发放标准,其他人员的发放标准应适当延长12个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外。3、表中标记“为必须使用的劳动防护用

15、品,标记“O”为部门根据生产作业实际须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4、表中所标示的数字表示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己标记但未标示数字的为12个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外。5、表中所标示的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还应具有“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FZ)防砸(15)级cj)防冲击jy)绝缘cc)一一防刺穿zr)一一阻燃耐高温 fg)一一防割hj)焊接护目 jf)一一胶面防砸附件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附件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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