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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
2、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
3、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第八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面向市中、西医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建设分类包括二个层次。分别为:1 .医学重
4、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重点突出综而强”、要求在医疗技术、人才团队、科研学术等方面全面综合发展,树立全市乃至全省区域内学科品牌;2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突出”专而精”,要求专业优势发展明显,诊认可度较高,具有地区特色优势;或诊疗具有一技之长和技术特色,临床效果认可度较高,满足群众对特定疾病诊疗需要。第九条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建设坚持科学规划、优势互补的原则,其宗旨是以学科建设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依托政府各类扶持政策支持,通过定期申报,周期评审的形式逐步建设和发展一批符合区域群众需,品牌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学科项目。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市卫健委是全市医学重点
5、(培育)学科、中医重(特色)专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学学科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评审、调整和撤销。(三)推进、落实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运行,以及相应配套政策。(四)组织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将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建设发展纳入单位的发展重点,组织本单位
6、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申报、论证,制定本单位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二)在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课题研究等项目中对医学重点(培育)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三)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四)组织本单位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全市统一组织的考核、评估。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凡被批准的省、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每5年一个周期。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依托单位应与省、市卫健委签订省(市)医学重
7、点(培育)学科建设合同书,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凡经批准通过的省、市级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3年一个周期。每年应上报专科年度运行情况,填写市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上报市卫健委备案。市卫健委在有效周期内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考核,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重点专科称号。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学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学科基本运行经费。第十四
8、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第十九条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目的明确。学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卫健委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市财政局设立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照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经费预算。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经费、其中每个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中医重点科120万元;每个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中医重
9、点专科78万元。第二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分别按上级补助经费总额不少于Ll比例给予配套。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学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第二十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医学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技创新费用(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
10、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经过批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学科发展相关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第二十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及其建设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设立专帐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第二十五条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需调
11、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第七章绩效考核第二十六条本轮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凡纳入省、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省卫健委、省中医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评估、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评估工作从形式上分可分为指标评估、答辩评估和现场评估等;从时间上分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检查和终末验收。第二十七条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指标评估、组织专家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照合同与计划任务书,对学科建设的任务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定期评估。第二十八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建设中期,省卫健委、省中医局、市卫健委
12、组织专家对全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主要内容为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第二十九条未通过考核的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考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仍未通过的,将终止学科建设项目。第三十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组织对学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终末验收绩效考核。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发现建设单位有相关违反科学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学科建设项目,五年内省、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不得申报:(一)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学科建设任务,且无不正当理由的。(二)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验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三)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西医医学重点学科和中医重点专科分开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评审通过后,统一命名为州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市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第三十四条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对无法完成计划合同却又未提出报告的和对计划完成情况较差者经整改后仍无法完成的,将根据情况对该项目承建单位提出通报批评,该学科将在下一周期里不得申请新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