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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学习贯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心得体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学习贯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心得体会近日,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险情,疏散救援难度较大。特别是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由于年龄小、认知水平不高,在极端环境下逃生自救能力有限,因此更需要对校园消防安全予以特别关注。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要严格遵循人员密集场所
2、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如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等。相关规定旨在从多个维度保障学校消防安全。从以往一些学校火灾发生的原因看,除了涉事学校硬件设施不符合消防法要求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因此规定特别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着重从硬件和制度构建落实两方面入手,对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细化。如其明确要求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宿舍楼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开启,这些更为细致的要求,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整改提供了具体参考。同时,规定明确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
3、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可以有效避免相关人员推诿扯皮,从而为校园消防安全筑牢坚固防线。校园消防安全,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中之重。相关各方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校园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细,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好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合力守护校园消防安全,从而让孩子们在校园中安全学习、健康成长。中小学校、幼儿园面临着更大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考验,任何细微隐患都可能造成严峻后果。对此,相关职能部门更要有系统性思维,综合施策,以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风险。同时,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精准发力,不断提高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4、说到底,唯有压实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不给安全隐患留有空间,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安稳。人们常常说“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这并非是一句口号,而是极其严肃的大事,不容有丝毫忽视。安全生产无小事。愈是在节假日之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愈是要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面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更要以防患于未然的思想,严格落实风险防范要求,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事故防范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
5、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
6、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分隔房间。第三条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
7、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
8、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第六条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2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
9、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
10、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