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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公司“三会运作及公司治理的实操指引一、公司机构的变化以及对公司治理建议/2023年公司法对公司机构名称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大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23年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统一称之为“股东会,至此股东大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原来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法律地位、职权范围等方面来看区别不大,进行称呼上的区分形式大于实质,实践中用起来反而有诸多不便,现在统一称呼,实现了精简。其实从未来趋势看,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分,也可以慢慢融合,有可能某一天,可以不经股改,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就可以直接上市。对于上述变化的实操建议:存量股
2、份公司需要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相关决议的模板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公司法务、律师在之后的工作中,也要注意表述的准确性,无需再区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新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职责公司监事会的设置不再是必选项,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2023年公司法第6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样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023年公司法第121条),并且新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任职董事与表决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2023年公司法修改的最大变化,根据股东的合意意见,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
3、:一是继续沿用原先的三会制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执行权和监督权各自独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单层制治理模式,实质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出现从外观上看,打破了原有公司三会管理体制的双层结构,公司自此开始了单层管理模式的新时期。如此修改的原因是实践中很多公司的监事会本身就很难发挥监督职权,设置监事会的主要目的是公司能够顺利完成工商登记,本次修改算是对实践问题的修正,也是为了精简公司机构、提高效率,赋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权。上述修改的实操建议:1、新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任职及表决规则未作出过多的
4、规定,可以参考股份公司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任职及表决规则制定。2、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设置需要保证人员的独立性及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人员的独立性(不附加其他岗位及职责)是为了避免其在行使职权时独立性及客观性受到干扰,人员的专业性也是为保证其能履行监督职责,尤其是具备财务、合规、法务背景的人员均是较为合适的人选。3、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个时候监事会的职权可以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二、三会”职权的主要变化及公司治理实操建议(一)股东会职权的变化1、简化股东会职权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的两项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5、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新公司法增加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经股东会决议)。该修改是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利此消彼长的一个衡平性变化,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意图未来将主要通过董事会的人事安排来实现。2、更加注重保护股东知情权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股东会职权的
6、简化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两点修改是相互的,简化股东会职权必然要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上述修改的实操建议:1、在股东会职权方面,虽然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被简化,但仍然需要确保股东会的决策效率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合理安排股东会的召开频率和议程,确保股东会的决策功能得到有效发挥。2、在股东知情权方面,公司应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相关信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查阅相关资料并分析获得的公司信息,以及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3、对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可以
7、制定详细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股东查阅、亚制子公司资料的流程和范围,同时确保子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董事会职权的变化董事会权限最重要的变化是其职权的扩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同时董事会增设审计委员会,可以将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分配给董事会。对于该修改在第一部分已经提及。2、股东会可以授权其更多的法定职权。包括:(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中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2)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包括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引入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后,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或
8、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经股东会决议)(2023年公司法第152条)。新公司法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这一规定使得股东会有权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这样既可以使公司更加高效地做出决策,也能减轻股东会的负担,此外赋予了董事会在公司融资方面更大的自主权,有利于提高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效率。3、删除董事会人数限制。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有限公司堇事会人数需为三至十三人、股份公司菌事会人数需为五人至十九人的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黄事会成员统一为三人以上即可,不设上
9、限。降低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下限要求,无疑减少了中小规模股份公司董事会人员配备的负担;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也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对于上述修改的实操建议:1、在董事会职权扩充的情况下,公司应合理安排董事会成员的结构,确保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成员的专业性能够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独立性则能保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尤其是具备财务管理、合规管理、法务背景的成员,更能为公司提供专业化的决策支持。2、对于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这有利于公司在
10、融资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提高决策效率。3、在堇事会人数方面,公司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配置芾事会人数,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三)监事(会)职权的变化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监事会法定的7项职货并未发生变化,但是2023年公司法增加了第八十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增加董事会该项职权的意义在于:(1)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通过增加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职权,使监事会有更多的手段和途径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从
11、而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2)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防范公司风险;(3)有助于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4)促进公司内部合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有助于公司内部合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对于上述修改的实操建议:1、建议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该项职权进一步细化,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职务报告的时间,以及职务报告应当包含的事项,使得监事会的该项监督职权可以落地。2、如果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将该项职权授予审计委员会行
12、使,并在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中予以明确。(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更加完善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属于公司的三会之,但是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也与公司的三会运作及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1、2023年公司法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而非之前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规则。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将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修改为董事,新公司法第百二十八条增加规定,小规模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置黄事会,设一名董事,因此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在小规模公司中指的便是堇事,在设置茶事会的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普通董事担任。本次修订是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同时
13、也表明我国公司法正与发达国家公司法规定的“经授权的任一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的做法逐步趋同。该修改同样是对法定代表人选任的一次松绑,不再强制要求只有董事长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让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选择方面有更多的自由。2、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货任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问题,一是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职权进行限制,例如,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代表公司签订
14、超过某一标的的合同。二是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基本原则,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一般只能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的善意相对方。新增的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后果由公司承担,二是公司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存在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但是,该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来源,要么是来源于法律规定,要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公司行使追偿权也将面对没有依据的问题。对于上述变化的实操建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暂时只对存量公司的实缴出资作出了要求,对于法定代表人等其他问题尚未作出要求,但是我们认为基
15、于与新公司法规定逐渐趋于一致的精神,存量公司在后续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也要注意对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的修改。2、对于存量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新设公司制定公司章程,除了需要按照2023年公司法的要求设置法定代表人人选、辞职及补任规则外,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以及明确对法定代表人追责的相关规定。即使未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相关约定,建议制作单独的法定代表人岗位制度,亦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时签署相关承诺。(五)经理职权的变化经理也不属于公司三会之一,但经理也在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理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08年公司法列举了经理的职权,对于经理以
16、公司名义对外行为效力的问题,可适用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予以解决。2023年公司法对经理职权不再法定,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经理职权,而是简化为“经理对戢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第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首先我们应肯定这一修改的积极意义:其一是将经理职权交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进行自行规范,其二是强化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权力架构,增强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将承担更多的决策和监督职责,总经理的职权将受到董事会的限制和监督。这种安排有助于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责任。这一修改并未解决经理法律地位的问题,经理到底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还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未予以明确。我们理解应当予以区分:在公司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