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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进一步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航空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商务部
2、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文件精神,在天津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支持下,制定本措施。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全境(以下简称“机场片区”)。本措施涉及企业系指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受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航空器及航材、备件等的跨境租赁及再租赁业务。企业可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将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租赁航材,自境外直接发往境内异地客户。有关税费参按该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署的有关合
3、同标的金额征收。支持上述企业开展涉及上述业务的离岸服务贸易。第三条支持企业设立全球航空备件分拨中心。企业可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拨中心,依托标准件替换、保修期内免税等政策,开展航空备件分拨业务。第四条支持企业将维修或再制造后的境外航空器,在境内继续承揽和履行租赁业务,无需实际离境。有关税费参按相应规定执行。第五条支持企业根据适航性要求,在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将需送往境外维修或更换的发动机,以“增项申报”方式,办结通关手续,发往境外。第六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将境外采购,自境内其它口岸入境,再销售给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融资租赁的航空器,以“异地监管”方式,直抵目的地。第七条支持机场片区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低环境风险的航空再制造业务。第八条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维修再制造产业联盟搭建交流合作互动平台,推动航空产业资源共享,协调解决产业政策需求,促进创新发展。第九条本措施有效期五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