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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三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罚没收入全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缴系统上缴区财政,具体程序如下:(一)有罚没职能的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其罚没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非税收入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系统中已有单
2、位信息的不需要报送两张表)及相关材料。(二)区财政局完成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三)执收单位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缴管理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缴款人在15天内到指定范围内银行缴款。(四)缴款人通过现金或支票到银行办理缴款,银行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五)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执收单位依法收缴的违纪款应当待案件审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第五条执收单位的办案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财政统筹保障,执收单位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第六条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执收单位在罚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罚没收入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