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激励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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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激励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推进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形成跨境电商产业集群,促进我市外贸新业态扩容提质,将我市打造成“买全国卖全俄、买全俄卖全国”的重要实践地,结合鸡西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开办扶持(一)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

2、过50万元。(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新注册、并经海关确认有跨境电商9610、9710、9810、1210等业绩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对在跨境贸易银行结算手续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二、仓储建设扶持(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仓储建设。对其仓储面积在100O平方米(含)以上,发生9610、9710、1210等业务且年度进出口额纳入海关统计的本地企业,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仓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对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仓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给予仓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每户企业可同时申请多个功能的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若获奖企业进档的,则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二)支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仓建设。对已投入使用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补贴。(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境外建设“海外仓”。对于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海外建设“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自建或租用总面积不低于100O平方米的,按建设费(租金)、操作服务费、配套软硬件开发维护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租金扶持。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租赁我市生产经营用房并且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

4、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平台内企业年跨境贸易银行结汇手续费超过5万元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年度新入驻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每家2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支持品牌全球推广。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市场推广费用50%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支持独立站建设。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建立独立站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七、服务商扶持。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类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商为开展9610、9710、9810、1210等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注册、报税、报关、报检、外汇、

5、物流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服务本地跨境电商企业达5家以上的服务商,按照每家企业给予服务商2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补贴30万元。八、支持跨境物流企业发展。对采取陆运、空运、海运等方式开展9610、9710、9810、1210等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跨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期间内跨境运输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九、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优化通关监管,探索跨境电商9610、9710、9810、1210包裹出口模式,打造服务鸡西地区企业进出口的新型通道建设。对已投入运营围网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年度完成查验2000吨(含)以上,且获得海

6、关颁发的场所登记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投入运营围网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含)、年度完成查验2000吨(含)以上,且获得海关颁发的场所登记证书的,按照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和租金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0万元。十、支持建设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孵化入网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数达10家以上、年度通过跨境贸易银行结汇金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扶持;孵化入网企业数达20家以上、年度通过跨境贸易银行结汇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扶持;对平台收取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服

7、务费用,每年度给予企业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支持建立“地+校+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对当年培训跨境电商人才100O人次及以上、孵化跨境电商企业10家及以上且年度通过跨境贸易银行结汇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十一、其它说明事项(一)本措施所称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是指注册落户、税务登记在鸡西,运营一年以上,海关确认有跨境电商交易额并纳统在本市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跨境电商运输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以及提供进出口服务、仓储物流、跨境支付、开展质量认证等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商。(二)本措施所涉及贸易额为海关纳统数据,金额“元”为人民币。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最高单项补贴上限。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地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扶持跨境电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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