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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委发(2018)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建设新
2、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作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规范全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为全省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保障。二、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三、实施范围(一)应当实施耕作层土
3、壤剥离再利用范围1.非农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2 .临时占用耕地的;3 .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级3等以上优质耕地的;4 .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要求参照执行。(二)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范围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5 .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6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7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8 .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9 .其他不适合剥离的耕地。有以上不适合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形之一或者其它应当实施但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
4、村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四、实施步骤(一)科学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为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推进,每年3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定等成果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再利用区域和堆放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再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级自然
5、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市级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后重新备案。(二)编制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应依据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调查评价、剥离、运输、堆放、管护、再利用和资金保障情况等。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将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实施方案。(三)实施方案审查。实施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批复,并报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备案,每年12月底由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报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材料。(四)耕作层土壤剥离与验收。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应做到应剥尽剥,剥离过程中,应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的,按照临时用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7、(五)耕作层土壤存储。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已确定耕作层再利用单位的,由再利用单位负责;未确定耕作层再利用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存储点应综合考虑运输、再利用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尽量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并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存储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及时复垦。(六)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减少存储、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优先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提质等项目。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需公平、公开、公正交易,收益归相关组织实施单位。五、保障措施(一
8、)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实施。(二)加强实施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每年对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情况和检查结果报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农业厅。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全省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公示平台,并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检查成都平原和安宁河流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情况。(三)落实经费保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剥离、运输、存储(管护)等费用应纳入供地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剥离土壤利用方负责覆土等相关费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土壤项目地点的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偿使用耕作层土壤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土壤使用方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年度经费预算,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组织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