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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师德建设考核,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所有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教职工。二、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突出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有保障、制度要规范、监
2、督奖惩相互衔接统一;坚持“考”“用”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以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对教师在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业务、善于团结协作、自觉为人师表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四、考核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五、考核等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优秀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3、职业道德规范,取得突出业绩,师德表现特别突出,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得到同事公认,受到学生爱戴。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且当年度教职工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与师德相关的表彰奖励或个人师德先进事迹被校级及以上媒体专题宣传报道。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须由评定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合格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师德表现良好,能起到引领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三)不合格当年度教职工若涉及师德失范行为清单所列情况之一者或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六、考核方式与程序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部
4、分,每年进行一次。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学校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个人自评。教职工对照XX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指标,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登记表和XX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自评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所属系部或所在行政部门。(二)学生测评。各班组织学生对教师师德进行测评,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学生测评表。(三)同事互评。以所属系部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同事互评,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同事互评表。各党政管理部门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同事互评,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同事互评表。(四)部门考评。各系部、行政部门根据个人自评、同事互评,以日常检查、教职工或学生反映、投诉
5、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给出单位考评分。(五)考核意见。按照教职工在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的权重,各系部按照个人自评(20%)、学生测评(20%)、同事互评(20%)、部门考评(40%)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综合评分表,各行政部门按照个人自评(30%)、同事互评(30%)、部门考评(40%)填写xx学校教职工师德综合评分表,计算综合评分,初步得出师德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六)意见反馈。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
6、教职工本人当面反馈,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七)考核公示。由各系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不。(A)学校审定。学校党委汇总各系部、各行政部门初步考核结果,并进行初审,提交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九)教职工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等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作出复核结论。七、结果使用(一)教职工师德考核是教职工年终考核评定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
7、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教职工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三)同等条件下,经考核为优秀人员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选培、各类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推荐。(四)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在当年度教职工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八、附则各系部、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九、本办法由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2022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