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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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I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8日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培训1第三章申请经历证明4第四章考试考核4第一节一般规定4第二节执照理论考试6第三节执照技能考核7第五章执照申办程序9第一节执照申请9第二节受理与颁发10第三节执照及其使用12第四节执照变更13第六章执照注册与检查13第七章附则15附件一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16附件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经历证明17附件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18附件四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19附件五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20附件六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21附件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22附件八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26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四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通过情报

3、员基础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五条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的院校或者其他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情报培训机构)由民航局指定。-1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民航局指定的院校或者指定的其他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第六条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培训基础培训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二)具有与开展的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

4、员;(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航空情报培训教材、航空情报出版物。(六)航空情报教学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第七条开展情报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及时改进培训工作;(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第八条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批准其开展的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航空情

5、报基础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第十条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应便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查询。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培训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情报员员技术档案。第H一条完成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后,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航空情报基础培训的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培训、考试、考核、评价、颁证情况等记录应

6、当长期保存。第十二条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在从事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完成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为培训人颁发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并附学习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第三章申请经历证明第十三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取得申请经历证明。申请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航空情报岗位培训和岗位见习,获得申请经历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所属民航局空管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及经历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情报员技术档案。第十六条申请人申

7、请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出具证明单位签章。申请经历证明的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二。第十七条申请人取得申请经历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岗位见习的情况记录。第四章考试考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人取得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第二

8、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按季度分别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考核的频次。第二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

9、者准考证,并至少在考试、考核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三)申请人持考试、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四)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和承担执照技能考核;(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评价,记录考核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七)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对执照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

10、签发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第二节执照理论考试第二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按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执照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与更新,执照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他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内容;(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代替答卷;(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五)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

11、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年内的考试资格。第二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情报员技术档案。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八条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五。第二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

12、考试的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第三十条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执照技能考核第三十一条执照技能考核,是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提供及时、准确与完整的航空情报服务所需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进行的评估和测试。第三十二条实施技能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检查员不少于1人。考核由指定的检查员主持。第三十三条执照技能考核一般应当在实

13、际情报工作岗位进行。具体由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协调被考核人员所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确定。相关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给予便利。第三十四条在实际情报工作岗位考核期间,情报工作的正确性由指导该申请人见习的培训教员负责。第三十五条在模拟环境中进行执照技能考核的,航空情报服务所使用的设施设备、操作方式、人机界面、工作程序应当与实际情报工作岗位一致。第三十六条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负责考核的人员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主持考核的情报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情报服务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作出评定并签字。第三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

14、格。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情报员技术档案。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年。第三十九条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六。第四十条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

15、保存,保存期为5年。第四十一条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执照申办程序第一节执照申请第四十二条符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第四十三条执照申请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所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第四十四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第四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培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执照申请表具体见本办法附件七;(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七)情报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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