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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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65I-TM-2010-02下发日期:2010年11月15日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的管理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行政检查

2、、不安全事件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检查内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检查员参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检查员的聘任、管理以及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检查工作的管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检查员实施统一管理,聘任检查员并对检查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员聘任管理的具体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依据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安排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第五条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电信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初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推荐、考核、培训。第六条检查员所在单

3、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第七条检查员执行任务的差旅费用及补助津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资质管理的检查员分为通信专业检查员、导航专业检查员、监视专业检查员三个类别。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除上述三个类别外,应增加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类别。附属设备专业检查员应当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检查员所考核或检查的岗位,应当与检查员证上载明的岗位签注一致。第九条检查员应当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技能考核。第十条检查员的数量和类别应符合电信人员资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于该相应类别持照电信人员总数的6%,且

4、每个岗位检查员不少于2人。第十一条检查员应当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骨干中选拔。第十二条检查员应当参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检查员履行职责期间视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一线工作时间。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分别持有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或者持有国家相关行业的从业执照或资格证书;(二)具有5年以上的通信导航监视岗位或者附属设备岗位工作经验;(三)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四)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通信导航监视的标准和规定;(五)参加并通过检查员

5、培训和考核;(六)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七)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思维能力,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八)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第十四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参加检查员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三)优先评定技术等级;(四)申请终止聘任;(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技术检查报告;(六)担任电信人员培训教员;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与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根据规定对执照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技能进行考核;(三)参加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四)参与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五)按要求协助或参与行政检查

6、、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工作。第三章检查员的聘任第十六条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本地区检查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并将下列资料提交民航局空管局:(一)检查员申请表;(二)申请人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其它要求的材料。第十七条民航局空管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检查员申请表”的有关项目,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民航局。民航局根据民航局空管局审查的意见作出聘任检查员的决定,并颁发检查员证件。第十八条检查员每届聘任期为4年。每届检查员聘任期满前2个月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完成下一届检查员的续聘和选聘的推荐、初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应当优先续聘,民航局空管局可以视情况免除拟续聘检查员的聘任前

7、业务培训和考核。民航局空管局应当在每届检查员聘期结束前,提前制定检查员续聘、选聘和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终止检查员的聘任:(一)推荐单位或检查员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二)检查员所持执照失效或者注册无效;(三)连续1年以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检查员工作;(四)年度检查员工作评价为不称职;(五)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严重差错或以上事件的;(六)民航局认为需要终止其聘任的。第二十条发生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地区管理局立即终止其行使检查员的权利,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作出检查员终止聘任决定,并收回其证件。第四章检查员的工作第一节技能考核第二十一条技能考核

8、是针对执照申请人或执照注册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执照所需通信导航监视专业技能所进行的考核。第二十二条技能考核应当由两名(含)以上检查员主持实施。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实施技能考核时,应当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核实被考核人信息,做好考核前准备。第二十四条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着重检查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第二十五条检查员对被考核人的技能状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向地区空管局提交书面结论。第二节运行检查第二十六条运行检查主要包括针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设备运行情况、设备配备与维护、电信人员的配备、运行维护手册制定执行情况等项目的检查。检查可以采取

9、一般符合性检查、贯彻性检查和组织评估等方式。第二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等应当有检查员参加。第二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行政检查时,检查员应当根据地区管理局要求积极参加与配合。第二十九条检查员应当根据检查大纲和检查任务要求,提前了解检查内容,做好检查准备。第三十条检查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程序,参与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第五章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检查员在任职前应当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二条检查员在任期内除参加每年规定的持照电信人员培训外,还应当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组织的针对检查员的业务培训,培训时

10、间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通过考核。第三十三条检查员培训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的年度预算。第三十四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应当了解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工作的情况,根据本年度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和培训的情况及接受检查单位的意见,组织对检查员进行年度考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考评情况报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五条检查员考核的结果应当记入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技术档案中,作为能否继续担任检查员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终止其聘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

11、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申请表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I基本信息1.姓名(汉语及全拼)2.国籍3.出生日期4.性别照片5.出生地6.民族7.电话8.通信地址9.邮政编码10.工作单位11.职务/职称12.身份证号13.执照乡哥号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工何部门、任何职务Il申请信息15.首次申请续聘,现有检查员类别16.持有执照专业类别及岗位拟申请电信检查员岗位通信专业岗位口甚高频/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口话音交换系统/记录仪口自动转报系统/航空信息处理系统(AMHS)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口集群通信信息网络导航专业岗位口全向信标/测距设备口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口仪表着陆系

12、统/测距设备口卫星导航地面设备口监视专业岗位口一/二次监视雷达口场面监视设备口多点相关定位系统口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口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口附属设备专业岗位口电源、油机、UPS口其他17.近三年来,有无出现过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严重差错或以上的事件?。有无18.声明:我愿意成为航空电信检查员,并忠实履行检查员职责和义务。19.申请人签字20.申请日期III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21.该申请人具备航空电信检查员条件,同意推荐上报。如被聘任,本单位将积极支持其按规定开展的航空电信检查工作,并保证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22.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IV地区空管局意见:23.经初步审查、考核,推荐该申请人为航空电信检查员,上报民航局空管局。24.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V民航局空管局意见:25.经过了聘任前培训,通过考核,同意上报。26.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VI民航局空管办审核27审查结论:同意报民航局聘任该申请人为航空电信检查员。不同意聘任该申请人为航空电信检查员。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28审核人员签字29审核日期30负责人签字31签字日期32聘任文号33聘任日期34分配给该申请人航空电信检查员证件和印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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