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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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庆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国际一流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延庆区知识产权(专利)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

2、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评估和专项资金的发放。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以下统称“各类主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各类主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获得港、澳、台发明专利注册和通过PCT

3、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每户主体年度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一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一次性奖一4一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各类主体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一)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

4、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技术合同交易金额达500万元(含)和100O万元(含)以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每户主体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支持专利质押贷款。对各类主体以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户主体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多资助2年,每户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四)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各类主体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

5、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知识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五)支持各类主体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七条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各类主体核心竞争力。(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

6、范(GB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第八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支持各类主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突发的专利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资助,每户主体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九条强化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培育,营造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

7、性奖励1万元。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区建设、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专利运营、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第四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一)失效的专利;(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四)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支持的专利;(五)其他依法律

8、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支持的情形。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二)获得授权专利或奖项、称号的证明文件;(三)提交材料真实的承诺书;(四)根据所申请专项资金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区政府网站、延庆市场监管微博等渠道,不定期发布申报通知。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专项资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己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9、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对通过初审的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区科委(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区教委、延庆税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对申请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建议报告,符合专项资金发放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形成最终名单,并负责在区政府网站、延庆市场监管微博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主体,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励、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已拨付的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限期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0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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