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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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昌平区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昌政发2020)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本区城乡劳动力技能提升,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作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本细则中所涉及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昌平区就业见习补贴第四条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在市级就业见习补贴基础上,根据见习单位先行垫付的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金额,给予见习人员每人

2、每月最多1050元的昌平区就业见习补贴;给予见习单位按实际见习人数每人600元的一次性见习岗位补贴。第五条昌平区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期等条件范围与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文件规定一致。第六条昌平区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依托市级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系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后,区人力社保局对昌平区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进行核算批复,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第七条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见习工作,指导各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负责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人

3、员情况的备案;负责受理市区见习补贴申报,核准见习补贴资金;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第八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本区户籍城乡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区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其中,为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和企业转岗职工优先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第九条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根据昌平区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实施意见(昌人社发(2011)12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认定资格;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承担本区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的组

4、织、管理工作。第十条根据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制定、发布昌平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优先安排资金开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清单以外且培训课时累计不低于40课时的工种培训项目,按照就业技能培训150()元、初级1()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昌平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中未制定标准的职业(工种)进行补贴标准测算,测算后的补贴标准经行业专家论证后,区人力社保局动态纳入补贴标准目录。第十一条本区城乡劳

5、动力结合自身培训需求选择到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昌平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和下列考核标准申报培训补贴资金。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第十

6、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第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本区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昌平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3);昌平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4);职业培训学员考勤表(附件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就业证明(附件6);(六)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及发票原件。第四章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需求的本区生态涵养地区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需求和就业岗位特点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实用技能培训。第十五条每名参加实用技能培训的学员,参加培训时长

7、累计不低于8课时的,对达到考核标准的学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实用技能培训I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8课时,补贴金额增加100元,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2课时400元;每课时45分钟。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不予申报培训补贴。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本区劳动力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昌平区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7);(三)昌平区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8);职业培训学员考勤表(附件5);学员户口簿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第五章高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七条具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或符合破格申

8、报参加技师资格考评条件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可由企业或社保所择优推荐,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可以选择到有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和鉴定费申报补贴,但补贴总额高级工每人不超过1500元、技师每人不超过2200元、高级技师每人不超过30()0元。第十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道)社保所申请高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昌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9);昌平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

9、报汇总表(附件10);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原件等材料。第六章用工对接培训补贴第十九条在本区内注册、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可以开展用工对接培训。第二十条用工对接培训由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完成,分培训和实训两个阶段。培训以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内部培训机构)为主,需按职业(工种)设置要求及用工单位岗位需求具体组织实施;实训以用工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需根据岗位需要安排学员进行1630天的实训,并签订实训协议。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内部培训机构)按照实施培训的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及考核标准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10、补贴;提供实训岗位的用工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600元的实训岗位补贴。第二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和实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提交材料,实训企业申请实训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昌平区实训补贴申请;(二)昌平区实训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11);昌平区实训岗位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12);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实训协议及考勤记录。第七章生活费补贴第二十二条在昌平区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能培训或企业实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创业合格证书等相应合格证明的

11、本区城乡劳动力可根据培训(实训)天数申请一次生活费补贴。第二十三条根据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周期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生活补贴。第二十四条生活补贴资金采用先行垫付、据实拨付的方式申领,昌平区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参培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后,先行发放生活补贴给学员,培训结束后按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申领生活补贴。申请生活补贴的,需要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昌平区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领取明细表(附件13)。第八章组织管理和资金监管第二十五条各镇(街道)便民(政务)

12、服务中心(原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特色,负责调查本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及城乡劳动力的职业培训需求,积极寻找培训与就业的对接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区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对象身份类别,根据市、区两级培训补贴的相关政策标准,分类完成教学过程和考核环节;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各类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应参照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I”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线上培训需满足相应的平台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所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情况、学员信息管理、培训统

13、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记录培训过程。第二十八条区人力社保局应采取电话回访、不定期暗访、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照片视频和财务凭证等方式,对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及企业拨付相关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对已拨付培训补贴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抽查,存在骗取套取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5年内不可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视情节依法处置并纳入征信记录。第二十九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转岗再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可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优先按照

14、市级补贴政策执行;不能享受市级政策且符合本细则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可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条区人力社保局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取得证书情况等。第三十一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本细则中所涉及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综合本市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能人才的供需状况和城乡就业形势变化情况,按照促进就业的需求,适时调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补贴范围以及补贴标准等。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

15、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符合原政策文件要求但尚未申请的可按本细则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昌人社发201229号)、关于部分调整V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昌人社发20146号)、关于调整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及部分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通知(昌人社发201428号)、关于印发昌平区山区农村劳动力实用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昌人社发20157号)、关于对本区户籍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鉴定补贴的通知(昌人社发(2015)22号)、关于给予参与职业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昌人社发(2018)32号)、关于调整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及培训补贴考核方式的通知(昌人社发12019)1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昌人社发(2019)19号)等文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昌平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职业资格培训)单位:个、元序号培训工种课时要求昌平补贴标准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特种作业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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