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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贡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评价细则。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市级
2、标准化评价工作。第五条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第六条按照自贡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申报市级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
3、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第八条市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实行千分制。水库、水闸、堤防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具体标准为:a)一级:评审得分920分以上(含),且各项目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可申请水利部标准化评价);b)二级:评审得分820分以上(含),且各项目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可申请省级标准化评价);C)三级:评审得分720分以上(含),且各项目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可申请市级标准化评价);d)四级:不达标,评审得分
4、720分以下,或任何一项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o对标准化评价四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议采取限制运用、放空水库等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第九条市水务局组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专家组进行评价,被评价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区(县)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第十条通过市水务局评价的工程,认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通报。第十一条通过市级评价的工程,市水务局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市水务局提交复评申请。第十二条通过市级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一)未按期开展复评;(二)未通过复评;(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