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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电磁环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机场电磁环境管理,确保机场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及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六条规定,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为以机场跑道中线中点为中心,
2、南北长7公里,东西长1公里的矩形。依据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为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第三条机场公司与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商会,评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会议内容形成正式文件下发。第四条机场公司要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并报自然资源局备案,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五条机场公司建立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按要求开展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修建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
3、物或设施、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高大植物、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等情况立即报告民航监管局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六条机场辖区内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受到疑似干扰时,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申请排查干扰,并将无线电干扰投诉单复印件报机场公司备案。第七条机场辖区内各单位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如:无线寻呼机、无线电对讲机、移动通信基站、直放站、大功率无线网络设备、卫星及地球站、微波设备、无线广播、电台、大功率无线电话),必须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审批,并按照所颁发的无线电执照核定的项目进
4、行工作,同时向机场公司备案,严禁擅自变更位置、发射功率和无线电频率。第八条禁止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设置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二)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S)有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四)设置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五)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九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S)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十条机场公司应当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居民和单位的电磁环境保护意识。第十一条各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加强培训与教育,依据此规定上述内容,规范员工行为,明确禁止事项,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本机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