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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单据,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都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息息相关,同时在提单的应用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海商法领域,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但对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却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尤其是对于提单法律制度的规范。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因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各种有关提单的法律纠纷,而且决定了提单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不具有债权性质。在有关提单物权凭证的占有权、所有权、综合说中,所有权说更具说服力。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规定“货物所有权在转让提单的同时一并
2、转让,若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为所有权说确立法律依据,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词:提单,提单风险,提单法律制度,完善AbstractBill of lading is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the most important documents for legal requirements and practical oper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re closely relat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at
3、the same time there was a certain degree of risk.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law,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s a discussion of this topic, bu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profession but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y, especially for a bill of la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pecificat
4、ion. Clear the legal natures of the Bill of lading were crucial practical function, becaus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various for disputes, and determines the Bill of lading for parties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ill of lading has a title property, an
5、d does not have the nature of the debt. In the Bill of lading receipt of enjoyment, title, ownership, comprehensive said that more compelling. Modify the maritime law in China requirement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 the goods at the same time a bill of lading and transfer, if the parties except as othe
6、rwise provided, the ownership of said to establish a legal basis,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Key words:Bill of lading, The risk of bill of lading, The legal system of bill of lading, Consummate目 录前言11提单的性质21.1提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1.2提单的法律性质21.2.1 提单是有价证券21.2.2 提单是文义性证券21.2.3 提单是物权凭证32海运提单的风险42.1
7、倒签和预借提单42.2 伪造提单42.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42.4 无提单放货52.4.1 选择交易伙伴52.4.2 订立好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53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73.1改革提单制度73.1.1 改革银行的单项保证制度7 3.1.2 在短途运输中使用海运单,以作为提单制度的补充73.1.3 逐渐普及电子提单的使用73.2 谨慎选择交易伙伴83.3 订立好合同,并开立好信用证83.4 提单风险的法律救济措施83.4.1 申请扣押船舶93.4.2 及时提起诉讼93.4.3 申请禁令9结论11致谢12参考文献13III: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前言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8、对外贸易也在快速增长,逐渐成熟。当今社会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国际贸易风险事故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明显,已经成为困扰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在国际商品贸易日益采用象征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海运提单成了交易的关键,是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单据。只要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所以,海运提单的风险成了进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以及相关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例证法等方法,对国内外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关海运提单的环节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对所得出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推理,总结出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海运提单风险,并提出
9、适应我国外贸企业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对策,以此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1提单的性质1.1 提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提单是商业惯例的产物,1667 年瑞典海商法典首次提到提单。提单从商业惯例到形成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提单的作用也不断扩大。为调整提单法律关系,维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提单交易,成文法和判例法对提单进行了规范。如:英国1855 年提单法;美国1916 年联邦提单法;其他一些国家则在商法典或海商法(如我国)中对提单法律作了规定。为保护托运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国际上先后制定了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
10、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和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三项国际公约。然而,随着国际经贸、航运的现代化及海运服务的延伸,上述三个提单公约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为适应国际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解决目前国际航运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国际范围内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法律的统一,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运输法(Transport Law)公约的起草制定。该公约生效后,毫无疑问将会进一步完善提单法律制度。1.2 提单的法律性质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中重要单证,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2.1 提单是有价证券提单的核心实质是其
11、转让性。提单代表着提单上载明的货物的价值,在国际贸易中可以作为单证买卖。提单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我国担保法第75 条规定提单可以用于质押。在债务履行期晚于提单载明的提货日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货,从而实现其担保融资的功能。此外,通过押汇的方式还可以向银行贷款等,均体现出提单的有价证券的特征。1.2.2 提单是文义性证券提单一经签发,提单项下货物的数量及外表状况等有关事项均应以提单记载为准。提单记载内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承运人不得轻易推翻。我国海商法第77 条规定,“除依照本法第75 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
12、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在司法实践中,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提单属于强势证据,除非证明提单欺诈或有提单批注,原则上确认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1.2.3 提单是物权凭证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力。提单物权,则是指提单权利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具有的直接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提单的物权性质主要体现在:可转让性;除依法不得转让的提单外,转让处分提单,如同转让处分货物本身。转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
13、分了尚在运输中的货物。遇到提货争议,承运人必须向真正的货物权利人交付;承运人只能根据提单来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托运人指示将货物运回启运港,也必须证明其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我国有学者对“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出质疑。认为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该质疑,笔者不能认同。因为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受让提单就像受让货物一样,占有提单如同占有货物,转让提单也就同时转让了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运输中的货物,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在目的港提取货物。这一理念已经融入了多数学者和法官的脑海,成了审理提单纠纷案件的理论基石。我国借鉴外
14、国的提单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在最高审判机关的案例和批复中明确提单是“物权凭证”。2 海运提单的风险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凥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首先从提单本身内容、条款所引起的风险看,这些风险形式主要包括提单日期签署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填写不当引起的风险,提单转让和提单费用引起的风险、伪造提单引起的风险等等。其次从实际业务操作中海运提单的风险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海运提单在签发时,有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流转时,银行存在着难以收款的风险,海运提单在提货时,有提货
15、落空,无单放货的风险。同时一些主观因素也引起了一定的风险,比如承运人给出口商签发保函,采用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口商套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中海运提单有以下主要风险: 2.1 倒签和预借提单 凞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凈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切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刕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凚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刖便构成倒签提单。凉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刡便构成预借提单。凗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凼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凉顺利结汇,凞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刘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凞对此,凸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刦 2.2 伪造提单凙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凚在信用证业务中,凴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凙银行即凭单付款,切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刃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凖以骗取货款,刟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