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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打算已经20_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OC)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干净,保护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
2、使用及其监视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视管理。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视管理。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视管理。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必需根据国家公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市公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特地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
3、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详细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担当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第七条
4、(供给商的安装义务)空调设备供给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供给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供给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空调设备供给商供给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给商应当对所供给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空调设备供给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空调设备安装应当
5、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整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阻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邻居、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
6、不得低于19米。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到达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缺陷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