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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章 总则101.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
2、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基层混合料、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
3、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11)图纸中所提供的设计配合比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参考,施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综合单价,同一支付号的单价不随施工配合比的变化而调整。2.重量(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
4、人作为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
5、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及预应力孔道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
6、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4)在填方路基的计量中,通道、涵洞等小型构造物所占空间体积不予扣除。(5)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虽然承包人按本条第(4)款对土方纵、横断面进行了复测,但设计图纸标识的原始地形的纵、横断面(原始地面线)应作为土方计算的基准(设计计算错误及设计变更除外),不因承包人实测的施工地面线与设计图纸标示的原始地面线的不一致而调整土方数量,由于原始地面线与实测地面线的不同而产生的土方数量差值应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计量时不得变更土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