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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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要求建筑工程须自审的范围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丙类(含丙类)以上的生产、储存(包括储罐)场所的工业建、构筑物。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三级是指:中级、中型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以及钢筋混凝土屋面、单跨18米(采取标准设计21米)或钢结构屋面单跨9米的单层建筑;7层以上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丙类生产指生产或使用闪点60的液体、可燃固体。自审的内容重点是: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 自审员的职责要求 组织、督促本单位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宣传

2、和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负责本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丙类(含丙类)以上生产、储存工业项目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自审工作,及时协调遇到的问题 负责总结、交流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经验,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消防设计水平,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审的程序设计人员将需要自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交本单位消防设计自审员进行自审 自审员根据规范要求对建筑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填写在自审表内,并签署自审员姓名 将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及本单位自审意见表一同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见高规第3.0.1条。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

3、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见建规第1.0.3条。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现行规范中以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的基准。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建规第2.0.1条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一、二级。高规第3.0.2条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两栋建(构)筑屋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热辐射等的必要条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间距)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单、多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的展览

5、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 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

6、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

7、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登高场地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小于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小于15m*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m。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消防控制室

8、的设置部位和耐火等级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锅炉房 锅炉房: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高规中第4.1.2.2条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外墙开口

9、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锅炉房 也可按照上海市标准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执行。自审表上应反映出锅炉房设置的楼层和容量是否符合要求。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高规第4.1.2.2条。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中的位置。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高规的第4.1.3条的有关规定。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建筑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高层建筑内

10、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高规第4.1.9条的有关规定。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但在住宅中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内 自审表上应反映气体专用房间的位置和报警装置的设置。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防火分区的面积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5.1.1条和表5.1.1、第5.1.2条和第5.1.3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3.2.1条和表3.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11、见建规表4.2.1。高层建筑内的防火分区见高规的表5.1.1及第5.1.25.1.4条的有关规定。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的空间。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防烟分区的面积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第4.1.6条)。防火墙两侧门窗 建规第7.1.5条要求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处,则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

12、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 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防火墙两侧门窗 高规第5.2.1条规定:防火墙不宜设在U、L型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第5.2.2条规定: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距离小于2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电梯井和管道井 建规第7.2.9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管道井、

13、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梯井和管道井 高规第5.3.15.3.4条对电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有关要求。建筑不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门、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安全出口 建规的第5.3.1条5.3.7条作出了有关规定 高规第6.1.1条、6.1.1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筑高

14、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按照高规第6.1.13条的有关要求设置避难层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疏散距离 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3.8条执行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3.5.3条的要求执行。疏散距离 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高规的第6.1.5条(表6.1.5)、6.1.6条、6.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疏散走道的宽度 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中的第5.3.9条、5.3.10条(表5.3.10)、5.3

15、.11(表5.3.11)、5.3.12条(表5.3.12)、5.3.13、5.3.14条的规定执行 厂房的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照建规第3.5.4条的规定执行;疏散走道的宽度 高规中的第6.1.8、6.1.9(表6.1.9)、6.1.10、6.1.11条对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的宽度作出了规定楼梯间形式 敞开楼梯间:是指建筑物内有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形式 防烟楼梯间:是指具有防沿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的楼梯间。其形式一般有带封

16、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等消防电梯建规第3.5.6条规定: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 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也应符合第3.5.6条的规定消防电梯高规第6.3.1条规定: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3.3条的有关规定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不同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承重构件 耐火极限: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起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自审表上关于承重构件一栏应将梁和柱的结构形式填上。玻璃幕墙(高规第3.0.8条)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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