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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X科发计(2017)151号)、XX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XX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X科(2018)30号)、XX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XX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科技计划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组织协调、引导和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
2、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支持范围为围绕我县工业、农业、社发领域存在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攻关项目、一般竞争项目两类。重点攻关项目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产业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扶贫支农、行业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综合利用、传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防控、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等事项,由县科技局制定指南适时开展。一般竞争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自行申报,对连续2年列创
3、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前5名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优先立项。第四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透明公正、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等原则。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制度。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方面实现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充分利用省、市科技专家库资源,在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努力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
4、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项目评审、验收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回避;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与项目立项、管理有关的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项目申报与立项包括以下环节:发布通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项目立项。第九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申报通知中明示的条件要求;(三)申报单位是规上企业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
5、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3%及以上;(四)拥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五)没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记录;(六)联合申报项目的,在资金投入和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要有明确的约定;(七)无县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第十条申报材料为三部分:一是申请表,二是可行性报告,三是项目资金预算表。可行性报告是专家评审的材料,不能出现申报单位、科技合作和参与单位的名称、参与人员姓名等有关信息,否则申报无效。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主要由三个环节组成,即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项目初审是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核;专家评审是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创新性和技术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核;
6、立项决策是根据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意见进行决策。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由县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委托第三方的,组织评审方应根据县科技局当年制定的评审专家要求和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背靠背评审。评审结果由组织评审方和评审专家分别向县科技局反馈。必要时,聘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再次淘汰不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第十三条县科技局班子会议根据汇总后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立项审定,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立项项目数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数的85%)。拟立项项目清单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排除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
7、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县科技局根据经专家评审的申报材料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和明确以下内容:(一)约定项目研发内容、目标任务、科研成果提供形式、经费投入预算、实施期限和进度;(二)明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承担单位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承担单位还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措施。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承担单位设定,一般不超过2年。承担单位应制订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要及时收集有
8、关的图表、数据、证明材料等科技档案资料。第十六条县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第十七条实施过程的变更管理。(一)变更事项1.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可申请延期。每个实施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项目组前3名视为主要成员)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的,可申请变更人员;3 .承担单位发生工商变更或因项目实施需要确需变更参与单位的。(二)变更程序项目承担单位
9、提出申请,由县科技局进行审批。第十八条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放弃的;2 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3 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4 因合作关系、项目主要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的;5 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不能正常进行的。(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需要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告,县科技局进行审批。同意终止实施的分期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
10、道退回县财政。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后应及时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已提出验收申请但未按县科技局安排参加验收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项目验收申请表;2 合同书;3 项目实施的工作和技术报告;4 经费投入和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5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6 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一般成立由5名及以上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验收组。验收专家原则上由验收组织单位根
11、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省、市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验收的频次。农业、社发类项目可酌情减少验收组专家人数。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实地验收方式进行。会议验收按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核材料、观察演示、察看现场、质询、评分、形成验收意见等程序进行。重点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或由验收组织单位事先委派2名及以上行内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核实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2.合同规定的研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3.研发经费投入额度;4.项目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合同书中规定的研发内容和技术
12、、经济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示范工程、基地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第二十三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不通过。对照合同,完成约定的技术约束性指标60%以上、预期性指标50%以上,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认定为验收通过。在核实项目的研发投入额度时,验收组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照项目研发费专账进行确认。在项目验收时,对创新性及实施意
13、义突出的项目给予适当加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合格:1.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约束性指标60%以上,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2.项目验收材料存在不真实情况的。第二十四条根据验收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分为A、B、C、D档,其中:A档:不超过验收项目数的15%;B档:不超过验收项目数的40%(含A档);C档:不超过验收项目数的85%(含A、B档);D档:不少于验收项目数的15%o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科技局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时,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县科技局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
14、,应会同纪检组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项目,由县科技局发给验收意见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仍不通过的,终止项目。第二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章研发投入和财政补助第二十八条财政经费补助标准。重点攻关项目的补助形式为分期补助(补助资金下达方式为:立项并签订合同后下达20%,通过中期检查下达40%,通过验收下达40%)。
15、对验收通过的重点攻关项目按项目研究开发投入(下简称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般竞争项目的补助形式为验收后补助。对验收通过的工业、农业一般竞争项目按照得分分档确定补助比率,工业类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业、社发类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A档:工业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5%予以补助,农业、社发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5%予以补助;B档:工业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0%予以补助,农业、社发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2%予以补助;C档:工业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15%予以补助,农业、社发类按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20%予以补助;D档:不予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有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并在实施的,在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结束时间所在自然年届满前不予补助。第二十九条研发投入的归集范围。研发投入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