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6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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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条本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自诉以解除(减轻)处罚(刑)。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法院索赔所受伤害后果。一、犯罪嫌疑人的自诉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调查期间自诉,向检察机关申请减轻处罚(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诉情节不同,可以申请降低或者免除处罚(刑)。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检察机关应当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自诉内容,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自诉情节确有与法律相容的情形,可以按照犯罪类型、犯罪严重程度等法律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索赔所受的伤害后果,这种索赔也称为有罪索赔。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三、总结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有自诉和索赔两个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自诉以获得减轻处罚(刑),还可以向法院索赔所受伤害后果,而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将犯罪行为真实的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实时交代到位,才能获得获得免受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依法主动自诉,充分发挥他们自诉,索赔的权利,为实现法教合一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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