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高空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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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业公司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对机电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述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在我矿主要指以下几种:(一)起吊设备、工具:桥式起重机、手拉葫芦、滑轮;吊带、吊链、卸扣、吊钩等。(一)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钢丝绳、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三)起吊设施:采取焊接、浇筑、锚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业的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设施。第四条其它设备(如:回柱绞车、油缸等)用于起吊作业时,均列为起吊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起吊作

2、业安全管理,如:吊车、叉车、电梯、提升机等。第六条凡在矿井辖区内从事起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机电管理部是起吊设备、工具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质量验收工作;负责起吊设备的相关年检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完好情况安全检查。第八条材料组负责起吊工器具的采购及相关资质的核实,严禁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入矿。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起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采用焊接、浇筑、锚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起吊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起吊锚杆、锚索的拉拔力试验。第十

3、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特殊工种进行相关培训。第十二条从事起吊作业的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使用前检查,使用后交接、定点存放;确保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三条井下所需的起吊锚杆(锚索)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经分管部门审批后交给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相关单位进行施工。第三章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第十四条购置起吊设备、工具应选择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厂家的资质验证工作由物资供应站负责,并经材料组核实。第十五条购置起吊设备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用于矿井井下使

4、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矿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十六条新购进的起吊设备、工具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材料组、机电管理部、物资供应站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七条不合格的产品及证件、资料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第十八条领用起吊设备、工具的单位负责对所领产品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有权拒绝领取。第十九条起吊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外委修理的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由机电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承修单位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第二十条在用的起吊设备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且应齐全、可靠。第二十一条未经年检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不

5、得投入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起吊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第二十二条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业。第四章起吊作业第二十三条起吊准备工作(一)工作中凡涉及现场起吊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具体环境制定专项起吊措施并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二)工作现场需要起吊时,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做到专人协调、统一指挥,专人监护、专人操作。(三)所有参加起吊的人员要明确起吊工作量,最大物件重量,所使用的起吊器具要求喷有明显的载重量,要求白色字体喷涂。(四)工作前起吊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要

6、求顶帮完好。(五)起吊前要专人检查起吊设备、工具,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六)起吊时必须选用专用起吊索具进行起吊。用钢丝绳套做索具时,插接长度要符合规定,绳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手拉葫芦不得超重起吊,不得超过额定载程。(七)起吊时要根据物件的形状和吨位选择起吊方式。(八)起吊用锚索锁具夹片,每次应使用新的夹片,严禁重复使用夹片,锚索端头需散开。起吊用锚杆螺帽必须破帽。(九)不得采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金属网作为起吊点。(十)使用手拉葫芦进行起吊作业时,严禁拆除起重吊钩使用。(十一)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试吊,试吊高度100-200mm,仔细观察起吊点是否可靠,无异常后方可继续

7、作业。(十二)检查起吊吊钩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十三)检查物体是否平衡,捆绑有无松动,起吊设备和吊具有无异常,待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十四)起吊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的吊点和悬挂点严禁与起吊设备在同一位置。(十五)所有设备起吊时应选择设备原起吊点。第二十四条起吊过程安全管理(一)起吊物件时,棱角部位需加木板衬垫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棱角切割索具或起吊部位滑脱。(二)起吊前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区域。(三)高空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保险带,做到高挂低用。(四)工作人员操作时,严禁将身体伸入结合面或设备下方。(五)多点起

8、吊时,操作人员相互配合,专人统一指挥,保证工件平稳起吊。(六)起吊前先检查起吊设备的起吊链,不得出现扭转和打结现象,严禁用起吊钩的钩尖起吊重物。(七)起吊作业时起吊人员不得站在起吊物上进行起吊操作,不得在重物起吊悬空后离开作业现场。(八)严禁超载使用,所起吊工件重量必须小于起吊用具的额定载重。(九)起吊或下放重物的距离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行程。(+)严禁将设备的外凸处部件(如手柄、杆件)作为吊装挂点用;起吊前必须对设备外露不耐磕碰的部件、管口等进行保护。(十一)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倾斜、防摆动等措施。(十二)严禁使用棚架作为起吊梁。(十三

9、)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1 .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2 .超负荷不吊;3 .细长物件单点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4 .吊物上站人或周围人员未闪开不吊;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 .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7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8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9 .强风、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不吊;10 .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十四)起吊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1 .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2 .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3 .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4 .起吊点移动、变形;5 .起重吊具发生断丝、

10、断链、变形;6 .起吊设备声音异常;7 .重物不稳定、旋转、反转、摇摆;8 .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9 .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十五)固定、捆绑重物的材料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十六)采用钢丝绳起吊,应遵守以下规定:1.钢丝绳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2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的必须立即更换。3 .钢丝绳套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低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插接长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时应使用绳卡子卡牢。第二十五条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一)起吊前必须对葫芦进行

11、全面检查,各部件应完好无损;制动器的摩擦表面必须保持干净。(二)手拉葫芦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试验:以额定负荷起吊至离地面约IOOmm,静止5min,试验后检查各部是否正常。(三)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必须牢固、稳定。(四)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起吊。(五)严禁将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起重环链不得打结、扭转。(六)严禁使用葫芦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七)使用多台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时,应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八)严禁改变手拉葫芦的原设计结构,起重环链为双链或多链的,严禁改为单链起吊。(九)操作时,手拉倒链用力要均匀,应尽量避免冲击。松链时

12、,要小心操作,严禁倒链自锁失灵,而造成设备、重物突然下沉。(十)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1 .吊钩(1)断面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2)裂纹;(3)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4)钩口尺寸变形增大超过原尺寸的152 .起重链条(1)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原尺寸的10;(2) 11环节距伸长量超过3,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5;(3)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3 .齿轮(1)齿厚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2)裂纹;(3)断齿。4 .摩擦片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255 .链轮凹槽尺寸磨损增大超过原尺寸的106 .轴与轴承间的间隙增大超过原尺寸的15O7 .棘轮、棘爪和弹簧出现严重磨损或腐蚀。(十一)使用完毕应将葫芦清

13、理干净并涂上防锈油脂,存放在干燥地方,防止手拉葫芦受潮生锈和腐蚀,根据现场情况统一进行悬挂存放,严禁落地存放。(十二)手拉葫芦的领用1 .手拉葫芦的领用采取鉴定,在允许使用定额范围内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领取。2 .各单位建立手拉葫芦领用、检查、发放记录,规范领用行为。第二十六常用连接件的使用规定(一)起吊用连接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使用的钢丝绳、圆环链等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被吊重物重量的6倍)o(二)使用卸扣起吊重物,必须将卸扣上满丝。(三)起重量不得超过连接件的极限工作载荷。第二十七条起吊滑轮的使用规定(一)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滑轮的额定参数规定的重量;(二)使用前应检查滑车有无严重变形、转动是否

14、灵活,检查各承载部位有无裂痕等。第五章考核第二十八条未对起吊设备、工具生产资质进行核实,未进行验收的,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在用的起吊设备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不齐全、可靠,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条未经年检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投入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起吊设备下井使用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手拉葫芦起吊钩无闭锁装置使用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未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用于起吊作业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起吊作业前未制定专项起吊措施或在措施中做专项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第三十三条起吊工器具不完好、吨位不满足要求的,起吊方式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选取起吊点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矿业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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