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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双流区建筑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并在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的建筑业类企业。二、大力推广高标准绿色建筑第二条将公园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含装配式建筑X节能环保等低碳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对双流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意见书确认面积为准)给予业主单位相应奖励:达到三星级运行评价标识标准的建设项
2、目,给予100元/m2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达到二星级运行评价标识标准的建设项目,给予5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有奖励在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后兑现。三、鼓励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第三条鼓励以设计单位牵头与本地入库列统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双流区房地产项目、产业项目与本地入库列统建筑企业合作,对采用以上合作形式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支持央企、国企和外地民企与本地入库列统建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组成联合体承建项目,对采用该形式承建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其工程
3、建安费的0.2%给予合作(联合体)企业奖励。本条款所列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施工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社会贡献量的总额,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工程建安费用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四、鼓励开拓市场第四条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省外项目建设,提高省外市场份额。对我区入库列统的建筑企业,省外年总产值首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IoO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扶持规模发展第五条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对入库列统年总产值达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50亿元
4、以上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入库列统年总产值增幅达20%以上的建筑企业,按增加产值的0.1%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所列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条款与本措施第五条奖励可重复享受。六、支持资质升级第六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等专业承包序列一级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5、(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建筑劳务公司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并入库列统后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七、奖励创优夺杯第七条双流区内建筑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建设单位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四川省“天府杯”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双流区建筑企业主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天府杯”、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主承建企业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项目多次获奖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计。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后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八、附则(一)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5年内不迁出双流区。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欠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本措施的奖励。已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前述情形的全额退还已享受奖励。(二)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相关事项申报要求向区住建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审批兑付。(三)符合本
7、措施奖励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我区其他奖励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各项奖励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和资质证件、获奖证书等为准。申报有效期限为具备申报条件之日起1年内。除明确说明外,本措施所涉奖励均为税前。(四)依据本措施享受新办企业奖励的范围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措施生效之日以后的企业。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奖励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奖励期满。(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条款由区住建交通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区住建交通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