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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茶种苗生产和享受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的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茶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油茶种苗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和“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的生产供应原则。第五条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定;(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三)建圃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品种纯正,且为通过林
2、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能提供良种来源证明,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株数或面积不少于80%;(四)按照油茶(LY/T3355建设,建立并保存有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穗条贮藏、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六)具有合法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采穗圃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品种示意图及可生产品种名称、数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目录及时更新油茶品种,并对穗条、种子质量终身负责。第八条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土地权属清
3、楚,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定;(二)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1.5公顷;(三)交通便利,土壤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无检疫对象;(四)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及质量检验设备;(五)采用油茶采穰圃生产的良种穗条分品系育苗;(六)具有合法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详实记录并保存采穗圃基本情况及穗条、苗木销售去向(见附表1、2、3),确保种苗质量可追溯,并对种苗质量负责。第十条油茶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
4、准或者地方标准。油茶采穗圃生产销售油茶穗条应向购买者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植物检疫证书、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为“三证一签一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油茶苗木出圃应进行质量检验,凡出圃的苗木,苗木生产者应向购买者提供“三证一签一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油茶种苗购买者应保存好种苗的“三证一签一说明第十一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苗标签(LYfT2290及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使用标签。第十二条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油茶种苗质量抽查,公布种
5、苗质量抽查结果。第十四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品种纯正和种苗质量,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包装和使用标签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附表:1.油茶采穗圃基本情况表2 .油茶采穗圃穗条生产销售记录表3 .油茶苗木生产销售记录表附表1油茶采穗圃基本情况表采穗圃名称建设地点采穗圃面积亩建设年份投产年份无性系来源无性系数量建圃方式大树换冠/嫁接苗栽植栽植密度年均穗条产量枝芽无性系基本情况序号无性系名称良种编号无性系来源引种人嫁接(栽植)时间保存株数年穗条产量建圃方式枝芽枝芽枝芽枝芽枝芽枝芽枝芽附表2油茶采穗圃穗条生产销售记录表年度:编号:日期购穗单位(个人)购买品种名称良种编号购买穗条数量包装运输方式购穗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电话育苗地点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万枝(芽)附表3油茶苗木生产销售记录表年度:编号:日期购苗单位(个人)购买品种名称良种编号购苗数量包装运输方式购苗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电话造林地点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