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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法规,以及中央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安全生产和应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
2、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负责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和应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和应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1、安全生产(含公共区域生产安全,下同)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
3、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及运维,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及装备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及运维,应急救援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及执法装备软硬件配备等。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部门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历史遗留的无主、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源排查治理项目。3、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包括应急救援领域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调查排查,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监控体系及预警体系建设。4、跨区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救援救灾补助。5、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考试体系建设。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4、。7、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科研、示范与推广。8、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包括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9、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包括示范乡镇创建、县市区示范创建、全省年度目标考核、省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奖励、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基层(乡镇)应急能力建设等。10、全省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工程。11、推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事业发展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防汛抗旱救助、
5、抚慰遇难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各类项目特点,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和上限,灵活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和要求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达到70%以上(特殊事项除外)。(一)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资金额度和有关实际等,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分配程序: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
6、财政厅于上一年度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2、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报。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报所在市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市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3、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4、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资
7、金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安排方案,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下达指标计划,并于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拨付资金。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为:(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与应急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三)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专家支撑、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四)承担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单位;(五)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六)跨区域重特大安全事故所在地人
8、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第十条相关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及时安排下达有关资金预算。特殊事项按下列原则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事故处理等特殊事项的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在收到资金文后第一时间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预算,可以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结转结余超过1年以上的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部门。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同步提交可量化、可比较、可追踪的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
9、效益、影响等多维度细化反映预期结果,体现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要求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并将绩效评级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项目按时推进。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拨付等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