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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政府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根据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之规定,制定本补偿办法。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用水区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补偿资金,供水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第三条坚持“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后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第四条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多渠
2、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为XX水库。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专项资金(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增加补偿资金)。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第七条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总额度,由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来源筹集情况一年一定。第八条乡镇(街道)生态保护考核补助。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含一级、二级保护区,下同)的XX乡、XX乡生态补偿实行定额分配,分别按每年20万元、5万元为基数进行生态保护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工
3、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九条行政村生态保护考核补助涉及对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考核补助按各村占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级别计算综合系数,每个村基础补助2万元,1个综合系数为10元进行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条生态公益林考核补助。对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一级保护区补助10元/亩/年,二级保护区补助6元/亩/年(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分
4、配方案由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水源地乡镇级财政,与一般转移支付、当地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与个人直接挂钩。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 .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占全部资金的30%左右)(1)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用于各类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2)水源环境保护经费。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2 .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占全部资金的30%左右)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
5、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项目、山塘水库加固、库区农民饮用水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畜禽养殖场(点)取缔、垃圾中转站(场)建设、河道整治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及下山移民等。3 .水源保护区农业经济补偿及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占全部资金的40%左右)用于村民耕地、林地生态补偿,镇(村)公益活动场地建设及村级居家养老中心运行补助等。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水源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实行奖罚。第十五条年度考核重点突出水源地乡镇级政府对入库支流和库区水质保护、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相关区域日常保洁以及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科学体现各地水源地保护任务量及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审计。第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