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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统一公交营运企业会计核算,以行业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促进公交行业健康、稳定、有序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精神,参照南宁市、百色市、来宾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公交行业实
2、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成本规制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第三条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我县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我县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三)合理性原则。计
3、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的成本规制。(五)微利原则。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我县公共服务行业,借鉴南宁市、百色市、来宾市、天等县等市县的成功经验,确保其合理利润为成本规制的3%o第二章成本规制流程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作为公交企业客运成本监审部门。成本规制各项指标监审数,由公交企业客运成本监审成员单位委托具有
4、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调研、审计确定。第五条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公交企业审定的客运平均成本为依据,结合中介机构调研成果、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应向公交企业公布。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可间隔两年再进行调整,具体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确定。第六条按照已确定的成本项目及补贴计算标准,规制以后年度公交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成本规制范围第七条公交企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费、配件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安全生产经费、其
5、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对外承包线路及挂靠车辆、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项目不实施成本规制。具体成本规制费用项目内容如下:(一)公交人员范围、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1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人员区分为三类,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收入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其中,驾驶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营运的司机;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的除驾驶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调
6、度监控人员、收银点钞员、收包员、客服人员、保洁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能源供应人员、仓库管理员、售卡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营运与管理相关的人员。2 .人员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1)人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未达到1.3倍的,按实际核算。(2)职工人数。不同类别人员数通过人车比以及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按工作时间计算确定。驾驶员的配置:无人售票车辆每天营运时间810小时的按人车比1.8:1配置人员;营运时
7、间1015小时的按人车比2.4:1配置人员;16小时以上按人车比3:1配置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的配置:按人车比0.7:1配置人员。管理人员的配置:按核定职工人数的5%配置。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各类人员实际比例计算职工人数。3 .公交人员五项经费包括:实际已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1)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计提基数的14%。(2)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3)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4)社会保障费:具体包括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
8、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5)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的金额作为标准值。五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生产营运、管理和组织公交运营活动过程的公交车、停车场、充电站、充电桩、修理厂房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以及管理和运营保障用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计算,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具体标准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40年(简易房810年)。2 .机器、其他生产设备为101
9、2年。3 .公交车为810年。4 .电子设备和运营车辆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三)长期摊销费用。主要指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如简易房屋)等。长期待摊费用标准按相应受益年限摊销,以不低于规定年限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金额作为取数标准,一般不超过10年。(四)租赁费用。租赁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租赁合同协议以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五)能源消耗费。能源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能源消耗费,不包括其他与公交
10、运营无关的能源消耗费。能源消耗费等于公交车百公里能源消耗量规制值乘以车辆行驶总里程,再乘以年平均能源单价。车辆行驶总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能源消耗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标准值下限。(六)配件费。配件费是指公交企业为维修公交车及其他生产用车而购买的各类配件(包含轮胎)所支出的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百公里平均配件费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今后,配件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配件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标准值计算;监审
11、数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监审数计算。(七)修理费。修理费是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交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前两年百公里平均修理费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今后,修理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修理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标准值计算;监审数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按监审数计算。(八)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是指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购买的公交车及其他生产用车的保险支出,主要包括车辆强制险、第三者保险、车辆损失险、承运人险、玻璃险以及自燃险等0车辆保险费规制值按照保险规定的各类险种保费确定。(
12、九)安全生产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营业收入的1.5%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支出。安全生产经费规制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确定。(十)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通行费、保洁用品费、客运服务设施费用、售卡业务费、水电费、通信费、监控调度设备通讯费、工作服、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等及基层工作人员服务于公交运营所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1 .工作服是公交企业驾驶员、修理工和线路管理人员统一配置的运营、修理工作服装。2 .事故处理补偿费,是指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
13、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3 .员工补偿金包括两部分,一是指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公交企业职工工伤达到一定级别离职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其他直接运营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前三年百公里平均直接运营费用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确定。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监审数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值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十一)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公交营运生产活动而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
14、用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物料消耗、绿化费、坏账损失、低值易耗品摊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通事故损失费、审计咨询费、管理和运营保障用车的油料消耗和修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规制值按照公交企业生产成本的10%来确定。管理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值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十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公交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标准值: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及固定资产存量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且不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经营性公交车辆、维修厂
15、房、场站等原值的30%o公交企业净资产低于公交年度营运成本的50%的,适当放宽比例。财务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值低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监审数。(十三)不计入补贴基数的支出。1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2 ,与公交业务无关的费用。3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4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5 .公益性捐赠。6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7 .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8 .其他不合理支出。第四章公交收入规制及财政补贴的计算第八条
16、公交规制收入包括:公交运营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或净损失,各级政府的各种专项性补贴。第九条规制成本=公交企业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费+配件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安全生产经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己发放的成本费用类单项补贴。第十条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计算(一)公交企业规制亏损的:规制补亏二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规制补贴二规制成本X3%财政补贴二规制补亏+规制补贴(二)公交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3%的:规制补贴二规制成本X(3%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利润率二规制后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