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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 4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 1组织机构2. 2主要职责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3. 1预防预警3.2信息报告3. 3报告事件的内容4应急响应和处置4. 1分级响应4.2 现场处置与评估4.3 信息报送与发布4.4 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 1事件调查5.2善后处理6应急保障6. 1通讯信息6.2宣传培训6.3监督检查7附则1总则1. 1编制目的规范全县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
2、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XX市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1.4 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根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件。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3、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2)重大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3)较大事件。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形;(4) 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5 工作原
4、则(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局相关股(站、中心)、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各屠宰企业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贝1.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的作用。2组织机构及职责2. 1组织机构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
5、、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必要时,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县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及相关股(站)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技术中心。2.2主要职责(1)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2)根据事件情况,向县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3)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4)及时掌握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及进展情况。(5)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6、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3. 1预防预警局相关股(站、中心)及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应当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将畜禽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2信息报告(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2)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县农业农
7、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3)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需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情况,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3报告事件的内容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3)事件的简要经过;(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通过电话报告事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另行书面报告;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
8、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应急响应和处置4. 1分级响应(1)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厅(局)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厅(局)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4.2 11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4.3 In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农业农村局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9、(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农业农村局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4.4 现场处置与评估县级农业农村局启动并实施本局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2)根据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农业农村局可派人协助事件现场检查与评估,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3)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5 信息报送与发布(1)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县
10、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局相关股(站、中心)、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配合相关工作。4.6 应急终止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县农业农村局宣布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 1事件调查(1)事件调查处理由县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受县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2)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农业农村局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
11、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5.2善后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配合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6应急保障6. 1通讯信息(1)县农业农村局值班室电话、传真为紧急联系电话、传真。县农业农村局值班室电话:XX;传真:XXo(2)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联络信息数据库,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等。6.2宣传培训局相关股(站、中心)、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应对畜禽屠宰监管人员、畜禽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6.3监督检查局相关股(站、中心)、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定期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7附则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